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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徵能源稅獲共識 10月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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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昨天討論「綠色稅制」,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會後表示,開徵能源稅的必要性獲得認同,但效益性及可行性還要研究,初步共識是能源稅效益應以「節能減碳」為主,如此一來,研究報告建議的能源稅稅額就偏高,未來將有很大的調降空間。

取代汽燃費油品貨物稅

賦改會「綠色稅制」研究報告,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蕭代基提出,能源稅將取代油氣類貨物稅及汽燃費,稅額分十年逐年調升,而且稅額訂定以第十年汽、柴油稅後價格不超過日韓去年第三季的稅後價格為原則,但能源稅開徵第一年,稅額就會比目前貨物稅及汽燃費合計數還高。

稅額分10年每年調1.8元

目前汽油每公升課徵貨物稅六.八三元、汽燃費二.五元,合計九.三三元;開徵能源稅後,第一年汽油每公升課十一.一三元,再分十年逐年調高,每年調升一.八元,第十年每公升課二十七.三三元。換句話說,目前消費者購買一公升汽油,須負擔貨物稅及汽燃費九.三三元,但開徵能源稅第一年,一公升汽油就要課徵能源稅十一.一三元,等於每公升汽油多課一.八元的稅,而且每年增加稅額一.八元,到了第十年,一公升汽油會比現在多課十八元的稅,消費者加三十公升汽油,就要多付五百四十元。

研究報告指出,能源稅開徵第一年,稅收將增加三百六十多億元,第十年增加六千五百多億元,增加的稅收將用於取消貨物稅(電器、橡膠輪胎、平板玻璃及飲料 )、印花稅及娛樂稅等,並且逐年調降綜所稅及營所稅稅率。

不過,張盛和表示,與會者對於能源稅的效益性有不同看法,認為沒有必要利用開徵能源稅來進行稅改,應以「節能減碳」為主軸,開徵能源稅之後,配合取消電器類等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即可,不用搭配調降營所稅及綜所稅。

張盛和指出,若開徵能源稅後,未搭配調降所得稅,能源稅稅額就可以不用訂得那麼高,將有很大的調降空間,但稅額多少?何時實施?配套措施為何?還要進一步研究、討論,預計今年10月才會定案。

另外,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能源稅稅額不要對產業造成太大的衝擊,稅收的運用要訂定優先順序,也要評估對國內生產毛額(GDP )及物價的影響;工商團體代表則反映,開徵能源稅之前,要先取消貨物稅,不能只加稅、不減稅,否則將導致產業競爭力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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