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武:國有制與憲政法治難以兼容

陳志武

人氣 2

【大紀元7月2日訊】今年,在美國的金融危機引發全球經濟危機後,不管是在美國還是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都比較流行由政府去解救經濟,政府以解救危機的名義介入經濟活動,大舉干預市場。這時,我們不能忘記,由國家持有太多資產、控制太多經濟資源,包括對行業准入審批權和企業經營權的干預和管制,除了帶來一些經濟後果外,還會對憲政法治帶來深遠的影響。

如果大家去瞭解一下近現代史就可以發現,凡是有過公有制歷史的國家,憲政都不是它們社會制度的基本特徵,比如前蘇聯、前東歐、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相比之下,那些憲政法治比較可靠的國家都是私有制國家。為什麼?這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當然,我並不是說私有制會必然導致憲政法治,私有制不是憲政法治的充分條件,但是,國有制或公有制必然會導致憲政法治的缺失。為什麼會這樣呢?

多國經歷所證明的

除了看到前國有經濟國家的經歷之外,我們還可以從一個更大樣本、更一般意義上看國有經濟對憲政法治的影響。也就是,我運用新政治經濟學的量化方法,按照從1970到1991年每個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投資占GDP的比重,把64個國家分成三等份組。結果,我發現,國有企業投資占GDP的比重越高的國家,其法治指數就越低,憲政水平越低。在搜集的72個國家的數據裡,我發現,政府開支占GDP的比例越高,法治水平就越低。用我們的話來說,政府越窮的國家裡,法治水平越高。一國的憲政法治水平跟其政府可以花的收入成反比!在這72個國家裡,我還發現,政府開支相對GDP的比重越高,腐敗越嚴重。這個是很好理解的,如果政府沒有錢,即使官員們想腐敗,也腐敗不起來,沒有讓腐敗滋生的基礎。

這種基於大樣本的數據統計方法,比起單純的案例分析方法來,更有它的科學性。因為案例分析方法有時候可能會得到荒謬的結論。比如,盲人阿炳是個瞎子,因此他對聲音比較敏感,他作曲很好,二胡也拉得很好。如果用單純的案例分析方法的話,我們可能會得出一個結論:為了更好地拉二胡,首先要把自己的眼睛弄瞎。

但是,大樣本數據分析方法,其結果有時讓人感覺太抽像了。到底法治水平跟國有經濟比重的逆相關關係,是一種統計上的偶然呢?還是有理論上的必然性?如果其因果關係並非偶然,那麼其傳導機制又是如何的?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跟民營企業或說民有企業有什麼不同?國有企業跟民有企業最大的不同是:國企背後的股東是國家。國家具有我們普通的人或私營企業沒有的優勢:國家可以控制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法律。如果國家覺得某個規則對國企不利,就可以修改規則使國企處於優勢地位。此外,國家還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司法權力和行政執法的權力。如果一個公司背後的股東擁有立法權、解釋法律的權力、司法權、執法權和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這個公司怎麼可能會和其他市場主體平等呢?

一些經濟學家認為,企業是國有或私有關係不大,更重要的是那個國家是市場經濟還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他們說只要市場的邏輯得到尊重,只要市場規則對國企、民企都一致,所有權屬國家還是私人,不重要。我要說,問題就在這裡,國企和民企從一出生,起點就不平等:以國有經濟唱主角的國家,不可能是市場經濟國家。市場經濟的第一原則就是自由選擇和規則對所有的參與者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因為國有企業的股東是國家,這就使得國有企業在法律面前比民營企業更為優越。非國有企業、私人無法在法律和強制力面前與國企平等。一國如果哪天採用國有制,長此以往,即使起初是法治,之後也要腐蝕蛻變。

中國行業案例

為了使我上面講的數據不至於太抽像,下面我舉五個案例。

案例一:18年前,一個叫陶玲的儲戶在國有的蒙城農業銀行存了1000元,存款單約定,18年後將按月息15.793%得到利息。這樣,18年以後,1000元將成3.4萬元。但是,18年後的今天,銀行拒絕儲戶的要求,認為月息過高,不符合央行規定;另外,銀行表示中國的定期存款沒有18年期,也不符合規定。由此,儲戶與銀行發生糾紛,至今未決。蒙城農行行長謝某告訴記者,蒙城當年的金融秩序不規範,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攬儲」的產物。蒙城農業銀行的理由是:「銀行當年已經錯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錯第二次。」

這種理由當然強自奪理,為什麼當年為了欺詐客戶就不知道這些法規秩序呢?以前的利息和期限規定不是今天才有的。

在中國,法律規則是保護國有銀行,而不顧老百姓權利的。如果儲戶用網上銀行被盜了,銀行是沒有責任的,責任在儲戶身上。如果銀行多給了錢,儲戶有義務歸還。但是,銀行少給了錢,儲戶離開櫃檯後,銀行概不負責。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非常不對稱。最極端的案例是,銀行的櫃員機出現故障多給了錢,廣東的許霆從ATM機多取了1萬塊錢,被判無期徒刑。相對之下,廣東開平銀行行長貪污了4億,只判12年。這些不平等規則的制定跟國家壟斷經營銀行有關。

案例二:我們現在看到的加油站要麼是中石油的,要麼是中石化的。但是,在2002年以前,並不是這樣。在1999年時,全國民營加油站總數近8萬家,市場份額超過80%。據《財經》報導,經政府通過規則的改變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不顧成本的收購,到2002年底,獨立加油站份額已經下降到48%了。在整頓市場秩序的名義下,2001年6月5日,國務院三部委聯合通知:「各地區新批准建設的加油站統一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負責建設。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加油站」。2002年初,當時的國家經貿委發文件,要求在8月之前,沒有經過經貿委審批的加油站全部關閉,而歸入兩大石油公司旗下的,在補辦手續後,可予以保留。這樣,中石油和中石化通過親自參與國務院新法規的制定壟斷了市場,所有的民營加油站要麼自己關門,要麼主動賣給中石油或中石化。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任何一個行業,如果以前只是民營企業,那麼,國有企業介入之後,規則就會變得不平等,法治的精神就要遭到破壞。國家要經營企業的時候既做裁判又做運動員,角色的衝突是非常突出的。

案例三:2003年,陝北15個縣,價值70億的民營石油資產被政府以整頓為由,無償收走。陝西省所屬的延長油田、中央所屬的長慶油田是「整頓」運動背後的受益者和推動者。約6萬名私營企業家和農民的出資,血本無歸。人大教授何偉、茅於軾等6教授,3次致信全國人大委員長,促其監督地方政府依法執政,但無效。陝西政府還抓了投資者代表馮秉先等,並判處徒刑,北京律師朱久虎受油田私營投資者委託,前往陝北調查,2005年被警方關押5個月。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當國家既為規則制定者又是股東的時候,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法治原則的衝擊會有多大。

案例四:民營鋼鐵大王戴國芳,在2004年以前已經是非常成功的民營企業家了。2004年,戴國芳創立民企「鐵本」。2004年國務院宏觀調控一聲令,民企「鐵本」必須停工,而國有鋼廠照常擴建。我們可以對比一下:寶鋼擴建1千萬噸產量,投資500億,佔地1萬2千畝;而「鐵本」目標年產840萬噸,投資100個億,佔地9千畝。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效益低的國企照常擴建,而民營企業必須停產。為什麼這樣區別對待?

我今天講的一個要點是:建立法治社會的理想非常美好,但是,只要國有企業大量存在,法治只能是一個願望!

案例五:據《重慶商報》2009年4月15報導,重慶擬對9萬名廢品回收人員進行轉型。這是重慶市的一些國有企業給重慶市政府提的一個建議。該報導稱,據重慶市商委統計,截至去年底,重慶有各類廢舊物資回收企業550家,回收站8000多個,年收入高達68億元!此外,再生資源回收站的數量以年均30%多的速度增長,看到這些「油水」,誰在主導對私人收廢者「轉型」呢?今年初成立的重慶市再生資源(集團)公司,系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控股的直屬市級集團公司,其目標就是收編收荒匠。新的規定是讓這些國有企業統一培訓、統一著裝、統一管理收廢的老百姓,讓他們把收來的廢品按指定的回收點回收,價格也由這些國企統一決定。這和當年農村糧食的統購統銷政策差不多,重慶等於要重複當年農村的悲劇了。收廢的領域,本來是政府最不應該介入的領域,因為這些工作本來是那些不能有別的工作、沒有其它收入的老百姓的最後收入機會了,但是連這樣的謀生機會都不放過。大家可以想像,還有什麼行業可以逃得開政府的出現?

在這裡,我們引用厲以寧教授的話來說一下在法律面前是怎樣的人人不平等。意思是,國營企業打官司輸了,可以執行,可以不執行,而對民營企業就毫不客氣。欠稅時,國營企業可以不還,而民營企業如果不還,老闆就會被抓。牟其中的蘭德公司打官司破產了,職工宿舍被騰出來拍賣,而國有企業打官司,沒聽說職工要搬家的。

這些當然也對大學生擇業產生很大的影響。這是大學生擇業時首選公務員和國有企業,而不首選民營企業的原因。這本身不是也證明大家都清楚遊戲規則是向誰傾斜的嗎?

從學理上看,這些以及類似的案例並不奇怪,當國企背後的股東是國家,國企進入哪個行業,那個行業就無法有法治和平等。這些必然現象,最終腐蝕社會文化,是反法治精神的。前面基於跨國數據的結論「國有經濟比例越重,法治指數越低」,不是偶然。

上面我講到為什麼國有企業介入的行業不會以法治作為行業規則的基礎。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說,政府的錢太多,政府太富並不利於法治的推行。我前不久寫過文章說,窮政府加公債,更能催生民主法治。下面我從歷史的角度來談談這個問題。

英國、法國的民主憲政發展經歷為何不同?

我們可以把政府的權力和民間的權利看成是整個法治博弈的兩方。憲政就是為了規範政府權力,使其不至於輕易侵犯民間權利。如果政府太有錢,民間的企業或個人在跟政府博弈的時候會處於非常劣勢的地位。比如,計劃經濟的時候,無論農村還是城市,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國家、集體提供,大家都是國家的人。當只有國家可以提供飯碗的時候,公民怎麼可能去跟政府談權利?當你沒錢、沒飯吃的時候,你不可能有底氣去伸張你的權利,因為一旦國家權力的具體代表——「領導」不高興,你的工作、住房、養老、醫療以及子女教育,全都沒有了。計劃經濟時代,公民權利就是這樣消失的,跟當時的經濟制度安排絕對相關。

相比之下,如果政府沒有國有資產、沒有過剩的收入,政府就得從老百姓手裡要錢,那種狀態下,老百姓才更有伸張自己權利的可能。

首先,我們看看一個粗粗的實驗,也就是,我們把公元1600年時的國家分成兩組。一組是國庫裡存錢很多的國家;一組是錢很少的國家。當時印度國庫黃金數量是6200萬金塊,土耳其1600萬金塊,明朝中國是1500萬金塊,日本1030萬金塊。另一組是負債纍纍的西歐國家,比如英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等。400年前,這兩組國家的政府富有程度相差很大。那麼,後來誰發展出民主法治了呢?前一組國家只是日本通過19世紀後期明治維新改變了發展的道路,慢慢地走上了憲政民主的道路,其他幾個當時政府富有的國家都沒有發展出民主憲政來。而當年是窮政府的國家,現在的民主憲政運作得最好。從這個方面來看,窮政府不是壞事。

窮政府催生民主法治最經典的例子是英國民主憲政的發展歷程。看到英國歷史的時候,我發現這麼一個問題:英國國王1215年就簽署了《自由大憲章》,但是,操作上自洽的民主憲政制度卻是1688年「光榮革命」後的事。為什麼要花473年才完成這一歷程、才建成世界上第一個民主憲政國家?我以前寫過一篇文章叫《美國往事:窮政府加公債催生民主法治》。有很多人對這篇文章提出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人質疑,也許窮政府主動發公債本身就是民主憲政的後果,而不是因為政府窮才催生了民主憲政。這裡的因果關係到底是怎樣的呢?從對英國歷史的研究來說,我認為我的結論更站得住腳。

1215年《自由大憲章》作為一份意願性綱領,早已經被人們在意識層面廣泛接受。但《自由大憲章》缺乏相應的執行架構,也就是說,雖然國王簽署了,但當他不顧《自由大憲章》對權力的約束隨意踐踏私人權利、濫用權力,人們有什麼招呢?1688年以前英國還沒有建立一個邏輯上和操作上自洽的憲政結構,所以1688年以前英國的歷史是處於不斷變動之中的。

西歐國家有一個跟中國、印度不一樣的地方,他們的議會出現得很早。中世紀後期,西班牙1188年就出現了議會。議會的出現其實就是為了給國王提供方便,讓國王錢不夠時能夠通過議會投票推出新的稅種或提高稅率。但問題是,國王可以隨時解散議會。國王在通過新稅法之後,不需要議會的時候,可以解散議會。那時候,無論是英國還是西班牙的議會,基本上都是「橡皮圖章」,因為議會難以不顧國王的喜好。

從英國王室財產的多少,我們就可以看到英國王室什麼時候會很專制,什麼時候不那麼專制。17世紀之前,英國王室總體上是非常富有的。王室有很多土地、莊園以及其它財產,會有很多收入,一般情況下國王靠自家收入和過往稅種即能財務上自立,不需要通過議會去徵稅,只是在英國跟他國作戰時,才有必要召集議會推出新稅。

總體上,1688年前的英國,只有議會可以控制國王腰包的時候,國王才會就範於議會的要求,接受對王權的制約,否則,國王的權力就會膨脹;王室自主收入占政府總收入比例越高,國王就越用不著議會,議會權力就弱;反之,就越受制於議會。

1640年之前,英國國王已經有13年沒有召集過議會。年初,為鎮壓蘇格蘭叛亂,國王查理一世召集議會,審議稅案,結果遭議會否決。隨即,查理一世將議會解散。(因而,本屆議會得名「Short Parliament」)。由於王室實在沒錢了,查理國王再於同年年末召集新議會。(這屆議會成了著名的「Long Parliament」,活了13年。)為了讓議會同意給錢,國王接受了議會要求的《三年期法案》,包括:不管有沒有國王的召集,議會至少每三年開會一次,每次議政至少50天;如果不經議會同意、國王擅自解散議會,那就是非法等等。

1641年,議會要通過議案,免除國王任命政府要員、免除國王控制國家軍隊的權力。這個議案讓查理一世覺得太過分,於1642年他離開倫敦,隨即引發保皇派與議會派的內戰。1648年,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的革命軍勝利。次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斷頭台。克倫威爾執政英國期間,將皇家土地、森林大舉拍賣,進一步減少了皇室的財產。

內戰結束後,英國於1660年恢復君主制,查理二世成為國王。這時,皇家自己的收入已不多了。為此,議會通過議案,每年給查理二世120萬英鎊的津貼預算,由此供養皇家和政府公務員開支。作為這一津貼的條件,議會成立「公共開支委員會」,專門監督王室財務與開支。王權因此大大削弱。

但是,查理二世是一個非常精明的人。他不但大規模地節省了王室的開支,而且大大提高了徵稅的效率。到查理二世逝世之前,英國王室的錢又很多了,於是,王權又感到議會太礙手礙腳,所以1679年,查理二世再次違約把議會解散。從這裡,我們看到,王室有錢的時候是不把議會當回事的。查理二世在1683年去世,查理的兄弟——詹姆士二世繼位,新國王召集了一次議會,議會把皇家的開支增加到185萬英鎊。有錢之後,詹姆士二世也立即解散議會,重回專制。

但是,這個時候議員的獨立性已經很強了,他們並不善罷甘休。1688年,議會派將詹姆士二世趕出英國,由他的女兒瑪麗和荷蘭女婿威廉接位。作為條件,新的王后和國王接受了一系列新法案,包括《人權法案》,使英國王室徹底放棄權力,並且把王室的開支每年由議會投票決定,讓它每年要「求」議會一次。英國就這樣完全樹立了民主憲政體系。

法國在這方面的經歷和英國剛好相反。從14世紀開始,法國國王要加稅時,也是召集議會,並受後者約束。但是,在與英國的百年戰爭中,1439年,法規議會通過法案將徵稅權完全由國王掌握。到1484年,法國王財富太多了,不再需要議會,議會就這樣被解散了。除了16世紀後半期,議會出現一段時間外,一直到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近300年裡,法國不再召集過議會,王權不受議會制約。此外,法國國王登基時歷來要宣誓:無論如何,不能賣皇家土地。於是,在16至17世紀裡,法國國王是西歐最富有的,專制權也差不多是最高的。道理在於,跟英國不同,法國王室不用在財務上求助議會。

西班牙的經歷跟法國類似。西班牙於1188年推出議會,由議會約束王權。西班牙議會是世界上最早的。可是,在哥倫布1492年發現美洲大陸,並於16世紀給西班牙運回大量金銀財寶之後,其議會的作用慢慢消失,王權變得越來越絕對。西班牙到1978年才實現民主憲政,是西歐最後一個實現憲政民主的國家!

最後我做一個總結:第一,從行業、從社會來看,國有企業越多,對行業內的法治、對法治文化越不利。第二,政府對財富、對收入佔有越多,憲政法治受到的威脅越大。第三,「富政府」出現後,變相地會逼著老百姓求政府要飯吃,那樣的話,民間的腰難以直,權利就難以伸張;而「窮政府」使國家權力有求於老百姓,權力才有可能讓位於權利。

我們回過頭來看,國有制是什麼意思?就是讓所有的生產資料都由國家來掌握。如果當年英國可以推行全面的國有制的話,我相信英國的國王在那時一定會認為英國對他像天堂,因為那樣的話,他就用不著求議會了。沒有什麼制度安排比全面國有制度更有利於國王為所欲為了。因此,我們應該看到,國有企業的私有化不僅是一個經濟效率的問題,更是一個事關民主憲政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馬克思說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很有道理。從這個意義上看,你可以說,陳志武也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

我的演講結束。謝謝!(掌聲)

--轉自:《鉛筆經濟研究社》,2009-06-13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秋不曲:以《律師法》撬動《憲法》
蔡英文:傷害台憲政體制
焉然:「八九之子」的憲政共和夢
網絡公民抗議書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