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圓:吉林省一名警察的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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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訊】在一個有法不依的國度,每一個人都可能是制度的受害者。與強大的國家機器相比,每一個人都必定是弱勢群體中的一員。文革時期的國家主席劉少奇,身處那樣的高位,一樣得不到憲法的保護,最後被迫害而死。所以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站起來維護、捍衛人權,不僅為我們自己,也為那些已經受到迫害和還沒有受到迫害的他人。

請看下面一名警察的冤情陳述:

本人張玻,男,42歲,原是吉林省靖宇縣公安局的一名人民警察。以下所說全是真實的。若有假話本人願負法律責任。聯繫方式:13894072553
83840172@qq.com

「林濤」:原戶口所在地遼寧省莊河市,1994年因故意殺人在大連監獄服刑,1996年在大連監獄醫院脫逃,後被列為遼寧省省內通緝在逃犯。

1997「林濤」聽說吉林省靖宇縣公安局「賣戶口」。便到靖宇通過他人,沒需要任何戶籍證明和遷移證,以自己隨意申報姓名的方式,在交給靖宇公安局1300元錢後,為自己改名換姓辦理了姓名「姜振林」的戶口和身份證。這樣身為遼寧省在逃犯的「林濤」搖身一變成了吉林省靖宇縣無任何前科劣跡的合法公民「姜振林」。這一過程我均不知情。

2年後的1999年張玻從公安局其他所調任河北派出所長。

又過3年後的2002年「姜振林」在靖宇申請出國南非。姜振林戶籍在靖宇縣公安局河北派出所轄區,我當時任河北派出所長,姜振林在我所申請出國的審查時我本人和民警對姜振林進行了調查。同時我本人也在公安追逃信息庫進行了調查。上網查逃犯的方法是將被調查人的身份證號碼或姓名輸入追逃系統,系統自動篩選(註:追逃系統至今無自動照片比對功能)。由於他已經改名換姓,并且「姜振林」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也沒有任何資料證明「姜振林」原是遼寧莊河人「林濤」。公安追逃信息庫中也沒有「姜振林」。所以我簽署同意出國的意見,之後「姜振林」出國到了南非。1年後的2003年「姜振林」在南非犯罪被吉林省刑警總隊帶回國,此時才知道他原戶口是遼寧莊河的叫林濤,是遼寧省內通緝的逃犯。其「姜振林」的戶口是吉林省靖宇縣公安局1997年給其辦理的。

又過3年後的2007年靖宇縣檢察院瀆職局偵察此案,11月6日將我刑拘,我提出姜振林的出國直接原因是公安局賣戶口和相關戶口經辦人違反戶口管理規定造成的,要追究應該追究賣戶口的責任。期間檢察院辦案人故意向上級匯報我是如何如何責任重大,而刻意迴避公安局及相關民警給殺人逃犯林濤改名換姓賣戶口的行為。之後我被起訴經過3次開庭審理,期間法院大多數人均認為我是無罪的,但檢察院給法院施加壓力并揚言:「如果法院敢判此案無罪,那麼法院5年以內所有的案件檢察院將逐一審查,不信法院沒有毛病」。法院在檢察院的重壓下判我犯玩忽職守罪處10個月的刑罰。理由是派出所當時沒審查出「姜振林」原戶口是遼寧莊河逃犯「林濤」。

我是無罪的,因為:姜振林的戶口和身份證是省、縣級公安機關頒發的合法有效證件。當時出國申請人是「姜振林」而不是「林濤」當時無任何資料證明姜振林是不能出國的「五種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均是林濤的犯罪證明材料,并沒有任何姜振林違法犯罪的材料,當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資料證明姜振林與林濤有任何關係。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哪個、哪一級調查人對其調查都無法查出發現他是殺人、脫逃犯的林濤(一審和一審重審中公訴人也當庭承認這一觀點),更無法預知他出國後犯罪。所以姜振林不屬於不能出國的「五種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審批、簽發管理規範》的出國條件。應當批准出國。

「林濤」(姜振林)之所以能夠順利獲得出國批准手續,是因為1997年公安局「賣戶口」以及相關辦戶口人員為其改名換姓落戶口使其擁有合法的「護身符」,即靖宇縣居民「姜振林」的真實的戶口、身份證。因此,導致林濤以合法身份走出國門的根源,是未經審查便為林濤以姜振林名義落戶口、辦理合法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時至今日2009年姜振林的戶口仍然存在於靖宇縣公安局戶口檔案中)。

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賣戶口」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立案起訴而對我無辜的起訴判刑,是他們一手炮製了這起冤案,這是明顯徇私枉法。當前我國檢察機關的執法沒有有效的監督部門,雖然法定是人大監督,但實際上根本監督不了檢察院。所以,沒有監督的權力必導致腐敗,沒有監督的執法必導致冤案。我要以法律手段以及一切可能的方式找回公道、找回應有的公正!!!

【轉自維權網 凱瑞報導】@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轉自互聯網論壇﹐未經本站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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