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头一遭 20多位股民要告大庆联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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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0日讯】上周四下午4时,北京市东城区一间不大的会议室里,正在召开一场座谈会,会场不过四五十人,但其中一半是持着各种装备的记者,其余的人则个个神情激动。这场看似普通的会议,实际正在发生着中国证券市场十年来几乎没有过的事情——20多位股民正在商议如何依照法律向一家涉嫌利用发布虚假消息操纵股价的上市公司进行索赔,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另一点可以称为中国股市十年来头一遭的则是,这次活动的发起者是一家名为《股市》的新成立不久的证券专业杂志,它不仅通过自己的传媒渠道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一周前还以广告的形式呼吁受到损失的股民共同参与杂志社发起的集体诉讼。

“大庆联谊”几份公告引发股价暴跌20%

北京青年报报道,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今年1月18日说起,这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大庆联谊”公布2000年分配预案——每10股送2股转增8股派0.5元。这是一个相当诱人的消息,相当于你原来手中有1000股“大庆联谊”,今后将会变成2000股!果然,当天下午“大庆联谊”一开盘就直接涨了将近1元,此后一路走高,创下其1999年以来的最高价。许多股民一看这阵势,纷纷冲进市场,争相购买“大庆联谊”。

2月6日,“大庆联谊”又发出了一份公告,称由于要10送2转增8股,第一大股东提议把公司原来注册资本金和注册股本都翻一倍。这份公告也就成为《股市》杂志认为“大庆联谊”误导投资者涉嫌欺诈的证据,因为“这明白无误地公告全社会,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对于这种方案是真心的”,“引导着持股者继续持有,持币者可以购买此股”。

然而,到了2月20日,“大庆联谊”发出公告: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提议把分配改为10送2股派0.50元,也就是删除了当初颇为诱人的“每10股转增8股”。这份新方案将于3月22日重新审议。

随着这份公告亮相,“大庆联谊”的股票价格开始一落千丈,由一个月前最高时的19.08元惨跌到14.74元,投资者的最高损失能达到20%。而许多人这时才注意到“大庆联谊”在这骤涨骤跌过程中出现了反常的巨量交易,会不会是有人利用事先知道的消息在牟利?股民疑惑了。

然而,对此“大庆联谊”却一直很低调,并没有发布公告向股民公开解释。只是3月3日,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对受损失的股民讲“只能对广大投资者说声抱歉”,并“希望投资者能给公司更多的支持”。这是迄今在公开场合能见到的公司方面唯一的态度。《股市》杂志方面称,既然没有相互沟通的途径,为此杂志和广大股民只能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了。

股民拿得出“大庆联谊”欺诈的证据吗?

然而,股民真的能够依靠法律解决这件事吗?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方面的专家,专家们认为,这起事件的核心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大庆联谊”在其中确有欺诈行为,换言之,股民如何取得证据证明“大庆联谊”进行欺诈。因此专家们对于这场官司能不能打看法各异。

这其中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仅仅凭“大庆联谊”前后两次公告内容不一是构不成违法的,而且是完全符合有关法规的。因为当初“大庆联谊”公布的“10送2转增8股”只是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打算这么做,而究竟能不能这样做,当然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按照规定,即使通不过也是合情合理的。而原来的预案也恰恰正是在股东大会上被否决了。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中国的股民有一种习惯的思维方法,一般认为,分配预案就是最终分配方案。在现实中也确实是这样,分配预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概率极高,因此往往股民都把分配预案当做了投资参考,所以如果上市公司要想利用这一点进行欺诈是很容易而且有效的。因为在消息真假的判断上,股民绝对处于劣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帆先生对这起诉讼能够成功并不乐观,他告诉记者,仅仅依靠中小股民的力量几乎是无法进行的。首先遇到的就是举证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股民必须有充足的、法院认可的证据。但正如上面提到的,仅依据“大庆联谊”两个内容相去甚远的公告是不够的,即使再加上此过程中出现了反常的巨量交易,也无法确定这属于内幕交易。只有股民能证明当时参与这些巨量交易的人与“大庆联谊”董事会等机构有关联,那才算有证据。但对于普通股民,这种调查的难度可想而知。

记者还采访了一直关注此事的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徐宏源先生,他认为,如果有监管部门的调查,这件事情应该会有一个结果,比如查一下这一期间大手笔出货者是否与“大庆联谊”有关联,如果有,那应该算是金融欺诈,股民不仅可以获得民事赔偿,还可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监管部门配合,只靠一家媒体牵头,能够解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而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博士殷少平先生对此另有看法,他在接受记者采访后专门又为本报撰写了千余字的文章发表自己的观点。其中关于此类诉讼的证据问题,他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投资者只要能够提供“大庆联谊”发布几个公告以及其股票价格在这些公告前后异常波动的证据、投资者在“大庆联谊”发布几个公告的前后,买卖或持有该公司股票且因此受到损失的证据,应该说就足够了。至于大庆联谊公司及其董事会发布的前述公告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只是法官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的问题,在此方面不应该加重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认为认定大庆联谊公司及其董事会发布的前述公告构成误导性陈述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还需要补充证据,那么,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可以申请法院对此进行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另外,他强调,即使经过调查认定“大庆联谊”不存在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问题,也只能说明大庆联谊公司的公告误导投资者不是出于故意,只是一种过失,但在民事诉讼中,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因此也不影响法院支持投资者的诉讼主张。

投资者称:一定要把诉讼进行到底

尽管各方专家的观点各异,而且从某种角度来讲,现行相关法律对这类诉讼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但上周四参加座谈会的股民还是都坚定地表示:一定要讨一个说法,不管结果怎样。当天的座谈会后,与会的12位股民分别与杂志社当场签下了委托书,同意由杂志社为他们代理对“大庆联谊”的集体诉讼。据透露,杂志社方面已经做好诉讼准备。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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