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案司法程序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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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北京国务院总理朱熔基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人大会议期间,在被问到引渡厦门特大走私案主嫌赖昌星时表示,赖昌星有很多钱打官司,但中国有一千六百亿美元外汇。朱熔基此一说法,被认为是北京将不惜动用经济等手段,把赖昌星引渡回中国大陆受审。据悉,朱在提到厦门特大走私案的查处时,还曾指示要将该案办成“铁案”,即要经得起历史的查验。

但是,朱熔基话音未落,中国大陆法律界已开始有人对“四二零”专案组的办案方式和法律程序提出质疑。北京司法部曾在远华案开审前,在厦门召集当地的律师开会,规定不准做无罪辩护,更不准提程序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亚洲周刊,“四二零”专案组采用公检法合署办公的做法,本身就很不正常,“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法院组在刑期上如摆不平的,都会由专案组开会平衡”,因此,事实上是由专案组,而不是由法官按照案情决定人犯的刑期。

据亚洲周刊报道,知情官员透露,此次走私案一百多人犯的处理,“由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到判决书,全部都出自‘四二零’专案组”,若干一审的判决更出自二审法官,因此,多位律师向亚洲周刊表示一审已知二审结果,所以只是到现场做做样子而已。

有关当局似乎也觉得这种做法太露骨,所以在第一批人犯的二审判决前一天,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开了一个律师“吹风会”,除了向律师宣讲一些“纪律”外,还宣布了“可以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和律师名单、“可能接受采访的人和律师”,以及“不准接受采访的人和律师”,“连讲甚么话都已经定好了”,比如,现任厦门市人大副主任、曾任亚太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张斌生,即是被允许可以接受媒体采访的对象之一。他认为“这次审判是合乎法律程序的”,但厦门市不少律师却对此不以为然。

宣传部门给律师吹风

二月二十四日,即第一批七位死刑犯被处决的第二天,官方的《厦门日报》发表“本报评论员”文章,引用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话,指出这次对厦门特大走私案的斗争“既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文章称在该案的“侦查、公诉、一审、二审的全过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遵守法律程序”。

配额平衡成量刑根据?

但是,该文刊出后,却引起厦门老百姓议论纷纷。一位律师认为当局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他指出,此次案件侦讯和审理的程序合法性问题,瑕疵非常明显,判决和量刑更是问题很大,律师的辩护绝大部分都不被“法庭”接纳。据悉,“四二零”专案组在此次案犯的量刑上,被指采用了以“配额平衡”为根据、以“长官意志”为准绳的做法,比如所有的单位走私都判刑十三年,兄弟两个同时犯案的(赖家兄弟除外)死一个,比如接培勇、接培功兄弟,以及王金挺、王可象兄弟,“必须死一个,不管钱多钱少”。

消息人士表示,已被处决的接培功,据称是替其兄、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进了鬼门关,因为接培勇“受贿”七凑八凑起来的数额还不够大,仅被判了二十年徒刑,家人在综合考虑之下,决定不上诉。接培勇现于同安监狱中服刑,接受二级严管。

但亲属却为接培功鸣冤,称他实际得利只有十一万元。其他一些人犯家属的冤枉声也此起彼伏,一些人犯的判决书内容更被指“破绽百出”,当局有“草菅人命”、“杀人灭口”之嫌。首批被处决的七名人犯之一、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被指收受逾人民币八百万元(折合逾一百万美元)”。对此,为吴辩护的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众和萧艳芬认为,在有关人犯尚在逃、有关事实尚未查清之前,就匆匆执行吴的死刑,“太过于草率”。吴的父母也疾呼“我儿吴宇波被判死刑,绝对是冤案”。

吴宇波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被“四二零”专案组“双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问题)后,一直到处决前,均未能允许家属见其一面。吴父说:“二十三日早上八点钟,接到他的单位打电话来通知,到厦门中院门口集合,开始还以为是开公判大会,总算可以在他死前见一面,但到了中院门口,一看傻了,是叫我们去领骨灰。”

当局的这种做法引起众怒,被处决人犯的家属在门口破口大骂,质疑当局一定是有甚么隐情,才不敢让人犯在处决前与亲属见最后一面,“连那张所谓的遗嘱的签字都是伪造的”。家属都相信,他们的亲人在生前一定是受了刑讯逼供等酷刑,所以才不敢让其与亲属见面。

人犯遭受酷刑之说并非空穴来风,据专案组内知情人士透露,为防止重刑犯逃跑,专案组的看管人员会给人犯的四肢绑上夹板,“外面穿上衣服裤子,手上的手铐还假装用一件衣服盖起来,挺文明的,看到的只是双脚上的脚镣”。但由于人犯四肢都上了夹板,无法弯曲,因此,只能用双脚在地上碎步移动。为防止人犯呼喊,必要时,当局还用透明的胶布把他们的嘴巴黏上,甚至外加一个口罩。事实上,所有的人犯被“双规”时,已经被认定是有问题的,甚至是有罪的。

吴宇波的父母指对吴的控罪与事实不符。被指“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八百七十四万七千元”的吴宇波,其父母称他实际只收受远华的贿款七万元和华航公司的二十万元,其余的八百四十七万则是属参与其所在的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单位受贿。

吴宇波的律师也认为,吴在判决书中被认定收受省市中燃公司的八百四十七万余元,“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此款系单位受贿的可能性”,因为吴的顶头上司、原东渡办事处主任周振庭在逃,吴供述他是受周的指使,所有款项都交给了周振庭用于小金库。

小金库“进贡”海关总署

东办小金库与北京海关总署似乎也有关联。对吴宇波的判决书中说:“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东办小金库自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八月共上缴海关总署的具体数额,期间未收到周振庭交来的任何款项。”但是,海关总署未收到周振庭交上的任何款项,并不表示吴宇波没有把那数百万交给周。吴的律师说:“周振庭在逃,他为甚么逃跑?这本身就是问题。”

律师并指判决书在不找周振庭调查的情况下,却假设属事后处分赃款的行为,认定吴拒不交代赃款去向,这种说法“于理不通,于法难容”。律师也不同意判决书不查获周振庭,即认定吴“认罪态度恶劣”,指出这种说法有违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且,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只是证据的一种,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存在要认定认罪态度是否恶劣问题。

吴的律师表示,吴宇波是写有“悔过书”的,一审开庭时查明,在侦查机关对吴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吴已经交代了收受厦门华航公司二十万元的贿款问题,因此,应属自首,判决书中认定吴“不能认定为自首”是不能成立的。吴宇波是在九九年九月三日“被厦门海关领导”亲自送到“四二零”专案组投案的;九月六日向专案组“主动、如实供述”问题;直至九月十七日,才开始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九月二十八日被正式逮捕。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从法律的观点看,“四二零”专案组不能算是司法机关,只是中共党组织的内部审查形式,因此,被“四二零”“双规”期间,不能算是司法侦查,而只能算是向(党)组织交心、交代问题,这期间的所有口供只能算是“自己交代问题”,应算自首,所以,这期间所作的口供笔录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更不能被用作法律文件。他更认为,中共现在广泛运用的“双规”和“双指”(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做法,从法律意义上讲,是违宪的,“如此一来置有关的法律于何地”?

“四二零”专案组俨然一个司法机关,而且事实上更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厦门走私案法庭“公开审理”期间,庭上唯一可以见到的北京官方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胸前那个浅绿色的工作证,背后盖的章不是法院的,或某一司法部门的,而是“中央四二零专案组”的印章。

司法界人士认为,走私和腐败是特权的产物,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发展,中国老百姓深恶痛绝。但是,如果也用专案组这种特权的形式来反走私、反腐败,那可能事与愿违,形成一种“人治”的恶性循环,表面上看是重典反贪污,但实际上严重损害了法制的基础,摧毁了老百姓近二十年来逐步建立的对法制的信心。

以特权反特权恶性循环

尽管当局振振有词表示“每一项工作都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与当年以“铁证如山”的“证据”,将北京的国家元首刘少奇定为“叛徒内奸工贼”一样,并获得举国上下的一致拥护,但十几年后却被中共自己认为是冤案。因此,继续用专案组的形式,集公检法于一身,为所欲为,没有任何制约,是否能将厦门特大走私案的有关人犯办成朱熔基所说的“铁案”?一百多个人犯有没有判错了或判重了的冤案?恐怕“四二零”专案组里没有一个人敢向历史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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