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应是特权者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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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讯】备受媒体关注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日前有了初步处理结果。涉嫌对受害人李绿松刑讯逼供的岚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容光、干警杨四成一审分别被以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此前,本案受害人李绿松由于在公安局受到虐待被送往县医院,当时极度衰竭,不能站立,臀部、背部生褥疮,双脚跟破溃,消化道出血,水电解质代谢、酸碱平衡紊乱。作为一个不懂医学的平常人,我能从报道的事实看出受害人曾经面临生命的危险,相信大多数人也会认同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性。如此一起案情清楚、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只被判缓刑。这种判决结果,使人不得不产生对缓刑适用的严重怀疑。

众所周知,所谓缓刑,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判了刑的人不用坐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他只要不再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原来判决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是说,从人身自由受限制这个方面,被判缓刑的罪犯和正常人并无多大区别。立法者的本意,是通过温和的刑事政策挽救改造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但正是这种”温和”,成了许多罪犯追求的目标。因为,判了刑而不用坐牢,傻瓜都会知道其中的好处。现实中,随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现象的出现,缓刑的准”非处罚性”也成了这些人被判刑后的”优惠待遇”。

笔者曾留意过众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后的判决结果,发现缓刑的适用频率明显高于普通人。有关内部统计资料也表明了这一点。本来,无论犯罪人原来是什么职位,只要他犯了罪,受到了刑事处罚,他就是为人所不齿的罪犯,而没有任何的不同。那么,为什么同为罪犯,只是因为原来的身份不同,缓刑的适用率就如此悬殊?我想不外乎一个原因,那就是罪犯原来的身份。如此说来,罪犯其实也是有区别的,特权的影子,还是走进了刑事审判的大庭。

回头再说到李绿松被害的案子。我想做一个假设,如果是李绿松无故将一个公安局的副局长打到”极度衰竭”的地步,他不被判死刑,也得有个死缓或者十年八年的牢狱等着他。为什么可能有这么大的区别呢?身份使然也。

我不知道,本案的判决在司法工作人员中会引起什么样的反响。但是我知道自己的想法,那就是:假如我是司法工作人员,我就觉得这个判决是为我在壮胆,这个判决背后在回响着一个声音:对嫌疑人,你打吧,只要不打死人,大不了判个缓刑。

从犯罪的经济学分析来看,对司法工作人员故意犯罪的缓刑滥用也会助长犯罪的风头。试想想,对犯罪嫌疑人的逼供和虐待,多数情况下会取得案件的”突破”,从而获得奖励甚至升迁的机会;而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又是如此之少,考虑到司法庇护等不正常因素,再加上缓刑的最终”把关”,在客观上能不起到鼓励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的作用吗?

其实,我国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了比普通人更严厉的规定。比如说,第247条和248条规定刑讯逼供或者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是,我至今还没有看到一个真正的判决实例。相反,从轻处罚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前不久陕西渭南法院对一起监狱长指使属下开枪残忍杀害犯人的有期徒刑判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这种厚此薄彼的判决,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尊严,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民众对法律和司法裁量的笃信,助长着特权者的犯罪意识。

由是之故,我想对法官说,缓刑有着统一的适用条件,它不是特权者犯罪后的待遇,更不是他们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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