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霞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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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5日讯】5月15日,著名长跑运动员王军霞状告昆明卷烟厂侵权并提出索赔1000万元一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王军霞获胜。

举着鲜花的王军霞与“红山茶”同时出现在香港《大公报》上

1996年,第26届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王军霞夺了5000米金牌。随后,王军霞登上了高高的领奖台,她手举着飘香的鲜花,笑容如春风般掠过观众的面孔,无数镜头拍下了这个壮观的时刻。1997年6月的一天,王军霞的一位朋友问她:“王军霞,你什么时候走起了‘广告’之路。”这没头没脑的问话,让王军霞实在惊讶。王军霞这才知道,1996年8月16日第6版的香港《大公报》广告上有她的巨幅照片。

该报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昆明卷烟厂的“红山茶”香烟广告。广告上方写有“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歌”的字样,在这一行显赫的大字下面则是王军霞站立在领奖台上的照片,在人物右边有醒目而时髦的广告词:“国际名烟,时尚味道”。稍下一点,摆放两盒“红山茶”香烟,其中一盒已启封,半截香烟抽出盒外,其过滤嘴香烟倾斜的方向正对着微笑的王军霞,广告的左下方则印着“红山茶过滤嘴香烟”字样。

1998年年底,王军霞以此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并且提出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1999年3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受理了此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其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军霞之诉讼请求。

王军霞认为对方侵权,昆明卷烟厂称自己清白

2001年5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明星告名厂的官司。

在法庭上,王军霞的律师徐驰说,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在第6版整版刊登了云南昆明卷烟厂红山茶香烟广告,广告上她的照片与其广告词以及广告构图极不协调地组合在上面,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101条规定,此广告未经上诉人同意,使用上诉人肖像为被上诉人在香港《大公报》上做香烟广告,徐驰认为此广告对王军霞已构成了侵权。这本是无争议的事实,但是,一审却未能予以认定。在一审时,被上诉人主张其无是香烟广告的广告发布人,没有委托他人发布此广告,但并没有出示有效的证据,并得到一审法院的确认。因此,被上诉人的答辩主张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一审法院面对有效证据不去认证,面对没有证据的主张去确认是错误的,其次,此广告突出了香烟的主题,使公众明确了感受到刊登广告的主要意图是为香烟做广告,祝贺只是方式,目的是为利用商业广告手段在推销,再进行赢利活动。这完全是商业性质的广告。而非被上诉人与香烟广告联系在一起的,当然令人联想到上诉人为挣钱不惜为香烟做广告,除非上诉人自愿,否则,公众对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给上诉人的名誉造成毁损,故侵权的结果已发生。一审法院认定此香烟广告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另外,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判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起诉的证据以香港大公报为依据,被上诉人应确定为此香烟广告的广告主。根据我国广告法第2条、5条广告主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并相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上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又未能提出有效证据,抗诉上诉人的主张,故被上诉人应当对侵权结果承担责任。

不知是什么原因,昆明卷烟厂没在法定答辩时间内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律师王北川当场进行了答辩,王北川认为,:第一,被上诉人不是原告所诉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侵权广告的广告发布人;第二,被上诉人也未委托过任何人在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上发布过广告;第三,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从未就1996年8月6日这幅广告的性质属于商业还是属于公益广告发表过任何主张,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侵权事实存在。接着王北川出示了香港《大公报》云南联络处2001年4月24日写给辽宁省高法的信函,对刊登广告进行说明。

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没有侵权和信函一事,王军霞的律师提出了新的证据。高级律师王和认为这份证据是单向的间接的,并不是香港《大公报》给辽宁省高法来的函,接着,徐驰又举证说,1999年4月5日昆明卷烟厂约见在昆明新闻单位记者我处负责人李逢秀对上述事进行了通报,也就是说在1999年4月5日,被上诉人已明知香港《大公报》刊登这一份侵权广告。到过香港取证的王和举证,香港《大公报》经营副总经理写给《大公报》昆明联络处李逢秀的信。大致内容为了表扬中国健儿在奥运会取得优秀成绩,为恒通资源集团公司代理红山荼香烟,该公司付给我报一版广告费,我报只收成本费用1.8万元,广告版面由我报设计,放上王军霞照片。接着王和又出示到香港大公报社取证,也证明了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是代理昆明卷烟厂的香烟,并出示了广告费单。开户:恒通资源集团公司。广告名称:红山荼香烟。

接着王军霞的律师又说:“王军霞虽然是个名人,但不是很有钱,可王军霞要的并不是钱,而是自己的名誉。王军霞一直以为自己很纯洁,为国争光很单纯,有的人以为王军霞做了香烟广告挣了钱,造成这种影响是王军霞不能接受的。王军霞要讨回名誉和尊严!”

在举证时,昆明卷烟厂没有向法庭提供昆明卷烟厂与恒通集团公司有没有代理协定新的证据。

王军霞:80万元也很满意

由于被上诉人不同意进行庭下调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登载是王军霞的肖像的红山荼香烟广告属于是赢利性广告而非公益性广告,该广告未经王军霞同意,善自使用王军霞的肖像照片,在大公报登载属名为昆明卷烟厂出品的红山荼香烟的广告,其行为侵犯了王军霞的肖像权。在一定程度上给王军霞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昆明卷烟厂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述侵权行为使王军霞人身权无辜受到损害,蒙受精神损失和痛苦,给王军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王军霞要求昆明卷烟厂赔礼道歉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昆明卷烟厂是不是广告发布人,经审查昆明卷烟厂是广告直接受益人,昆明卷烟厂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论证其没有委托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在《大公报》刊登红山荼香烟广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侵权广告与自己无关,故对昆明卷烟厂答辩省高法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被上诉人昆明卷烟厂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在人民法院报向王军霞公开赔礼道歉。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予王军霞人民币80万元,一、二审上诉费王军霞付8万元,被上诉人昆明卷烟厂付4万零20元。

庭审结束后,王军霞对记者说:“对于赔偿数额多少无所谓,80万元也是很满意了。”昆明卷烟厂的律师王北川认为,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赋于我们的权利,还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重新审理这个案件,改变错误的判决。

当王军霞要离开时,她对记者说:“她将要当母亲了。”记者笑着说:“要是女孩是否也让她练长跑。”王军霞笑着说:“我希望她能打破我的世界纪录。”记者又对战宇说:“要是男孩是否教他踢球。”战宇连忙说:“不让他踢足球,那样太辛苦了。”王军霞也说:“中国足球太令人失望了,看孩子自己的意愿吧.。”最后王军霞夫妇邀请记者等孩子满月到家庆祝一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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