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陕西省长败诉 手机用户陷入”荒唐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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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4日讯】2000年8月10日,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教师张伟、《消费者导报》记者王哲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他们于同年8月3日就手机用户“每月捆绑收缴的10元帮困基金不合法”诉陕西省政府及省长一案,己正式受理,即将开庭审理。

  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手机每月捆绑收缴的10元帮困基金违法并予撤销;2.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至今所收取的帮困基金及利息。

  这是一起关系到陕西省上100多万手机用户的公益诉讼案件。

  谁应是此案的被告?

  从表面上看,直接收取此项费用的是电信部门,与用户直接发生关系的也是电信部门。

  但经查询得知,这每月10元的“帮困基金”是电信部门为陕西省政府代收的,有陕西省政府〔1998〕4号文件为据。从这个文件生效之日的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收缴,到2000年8月,已收取了两年零8个月,此文件至今仍在执行中,每月10元钱的帮困基金仍在收取。

  捆绑收取的帮困基金违法吗

  张伟、王哲认为,状告电信局是不妥当的,其法律关系不对。因为此案的始作俑者为陕西省政府,电信部门无权废止陕西省政府的〔1998〕4号文件,所以此案应定性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那么,此案的被告,只能是陕西省政府和省长。

  此案让我们感慨良久,普通老百姓可以状告省长了。

  从这个案件来看,我们的法制与民主是实实在在地动真的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张伟、王哲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答复,他们认为:

  1999年6月28日经全国人大九届十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4条规定:“捐赠应是自愿与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仅此一条,就足以否定此项收费的合法性。尤其是在1999年9月1日后仍在继续收取,它毫无疑义地违背了《捐赠法》中的“自愿”原则。

  那么在《捐赠法》实施前收缴的此基金合法吗?

  两位原告说:仍不合法,理由如下———

  1.帮困基金的征收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省政府无权自行制定文件对手机用户征收此项基金。

  2.该基金的征收有悖于《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属于捆绑收费和强行收费,显失公平。

  3.该基金的征收违反了《行政法》的行政法制和行政程序公开原则及其时效性和适当性。正确的作法应是:就此事举行听证会,听取手机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而不可滥用自由裁决权。

  4.帮困基金的征收违犯了《价格法》规定的运行程序和规则,即重大收费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5.它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6.它属于《反不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强行搭售行为”。

  评论人士谈到,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告诉我们的是,无论在任何时候,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红头文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与现行的法律相悖。作为一个鲜明对比,当初同样收取此项基金的湖南等地都相继取消了此项收费。

  西安市中院裁定驳回起诉

  2000年11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发出一份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张伟、王哲起诉。该裁定书称:

  “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答辩称,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F发〔1998〕4号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实施征收帮困基金的具体征收机关是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认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本院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F发〔1998〕4号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虽然规定了向手机用户征收帮困基金的范围、机关和办法,但具体实施征收行为的不是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原告张伟、王哲起诉错列被告,本院明确告知要求变更,而两原告张伟、王哲拒绝变更被告,故其起诉依法应当驳回。”

  两原告上诉

  对这一裁定,两原告张伟、王哲表示不服,于2000年11月10日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两原告认为:

  “此案所针对的首先是由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委托电信部门强制征收帮困基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F发〔1998〕4号文件本身。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1条的规定,起诉符合其规定和受案范围。

  “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辩称,自己不是具体实施征收行为的机关,具体实施征收行为的机关是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即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此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在其4号文件第5条明确规定:‘向手机用户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电信部门收取该费时代收……’即直接面对手机用户征收帮困基金的并非地方税务部门,而是电信部门。但电信部门根本无权征收帮困基金,状告电信局是不妥当的,其法律关系不对。因为此案的始作俑者为陕西省政府,电信部门无权废止陕西省政府的〔1998〕4号文件,如果按照此裁定去状告电信部门,那才是真正地错列被告。”

  此案到此陷入了一个怪圈:陕西省政府说,要告你去告地方税务部门,钱是它收的。可地方税务部门说:我们从来没收过什么手机帮困基金呀,关我们什么事?谁收你告谁。用户只好去告电信局,可电信局拿出省政府的红头文件说:我们仅仅是“代收代缴”呀。这钱是上缴省政府的,又没装入我们的口袋,凭什么要我们代人受过?再说,省政府的命令,我们敢不执行吗?这不就像有人拿了你的东西,你不去告那个人,却去告那个人的“手”,有这样的荒唐事吗?

  陕西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

  2001年4月20日,在中央电视台早上7点的《东方时空》,主持人张泉灵小姐说,捐赠要依法。她说,前不久有西安两位手机用户挺身而出,状告省长省政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说,案件正在审理中。

  可能她的消息有些滞后,万众瞩目的“手机状告省长案”,2001年3月7日,己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起诉。案件未能进入实体审判,也就是说,这项收费到底合不合法,法院未作理会。

  两原告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

  对此,两原告不服,2001年4月15日,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提请“行政再审”。

  现在,陕西省100多万手机用户每月还在缴纳手机帮困基金。看来,这个钱在陕西还得继续缴下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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