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论:法国的经验不适用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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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1日讯 苹果日报社论】法国国民议会在星期三通过了发达国家中的第一条反邪教法例,授权法院解散被定性为邪教的组织,并可惩处那些控制信众做出严重危害自己的行为的人及团体。对于法国议会通过含糊不清却又侵损公民基本信仰、集会及言论自由的法例,我们跟欧洲议会、国际人权组织一样感到忧虑,因为法国议会的决定不仅对法国国民是个威胁,更会为那些意欲控制公民思想、信仰的政权提供厉害武器,令其他地方人民的基本权利面临更大的威胁。

独特个案

无疑,法国是现代人权观念的摇篮,也一直被视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先驱;现在由这个“先驱”带头立法对付邪教,当然备受关注。但是我们认为法国的经验是独特的个案,既不代表其他先进地区正采取类似的做法,也不表示法国的经验适用于其他地方例如香港。我们希望特区政府不要因法国顺利通过了反邪教的法例而加紧在本地订立类似的法例,取缔法轮功。正如大律师公会主席梁家杰先生所言,香港的社会状况、宗教状况跟法国完全不同,香港不仅没有出现过那种集体自杀的惨剧,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任何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对公众安全及秩序构成重大威胁。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订立反邪教法的需要及社会条件,因此不管法国或其他国家在这方面采取了些什么特别或新进的措施,也不意味香港要采纳类似的做法。

同样重要的是香港的政治制度及条件跟法国完全不同,要学习法国的做法也是学不来的。

政制迥异

首先,法国有历史悠久及成熟的民主政制,国家的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互相制衡,即使行政机关在执行反邪教法时有偏差,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也可以加以纠正,甚至可因公民的强烈反应而迅速修改或废除有关法例。可香港却完全没有类似的架构,权力高度集中于行政机关手中,立法机关以至司法机关不易平衡行政机关的权力。故此在香港订立一条同样定义含糊的反邪教法对公民权利及自由的威胁将远比在法国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更不应该胡乱把法国的经验搬到香港来使用了。(苹果日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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