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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拟修法 竞业禁止条款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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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11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公告“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的竞业禁止条款,雇主不得任意订定,且最长期限是2年。

劳委会拟出4项原则,不符原则规定者,雇主不得擅自订定劳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条款。

劳委会所拟4项原则包括:竞业禁止的约定足以保护雇主的正当利益;劳工在原雇主的职位,足以获悉雇主的营业秘密;竞业禁止条款禁止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就业对象,未超越合理范围;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害,有合理补偿。

劳委会认为,现今社会技术及资讯日新月异,为兼顾劳资利益,竞业条款禁止期间最高订为2年,让劳工可以早日回到劳动市场。

竞业禁止条款有点像民间版“旋转门条款”,掌握公司核心业务的劳工,在离职一段期间内,禁止在和原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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