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 201016号控诉状上海市闸北区维权冤民杜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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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2日讯】控诉人:杜阳明,男,汉族,公民,1945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闸北区虬江路1466弄38号,暂住地:上海虹口区同心路765弄7号101室。

被控诉单位:上海市闸北区法院,

被控诉人: 钱锡青,男,闸北区法院院长,

2006年12月18日闸北区法院以华赛英审判长、汤静隽审判员、张晶代理审判员三条走狗,在(除了妻子参与旁听)政府单方面组织的秘密庭审中,故意违法犯罪如下:

1,审判厅被政府和公检司法警察包场坐满,许多了解和关心被告案情,想参加旁听者(包括被告的证人),被暴力拒绝入内。

2,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证人没有出现、证物都没有被出示,被告是不可抗因素——政府行为,而无法作为,而法庭是欲加之罪的故意作为,不敢出示人证、物证,不敢暴露真相的故意行为。

3,当法官指明让我进行辩护后,我拿出事先拟好的辩护词,进行申辩,被华赛英责令法警抢走辩护稿,终止我的申诉,剥夺我的辩护权,强行枉法宣判,制造旷古奇冤。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闸北区法院判决书中直言不讳地出现闹访的词语,暴露了地方各级政府是因为我不断上访、控告,导致疯狂的政治报复,指令地方法院秘密开庭、枉法判决。

我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俗称二办)联合下发的红头文件:从五不准、七不准到九不准,明确规定不准对上访人殴打、监控、软禁、遣送、刑拘、劳教、劳改。是你们不遵守中央号令胆大妄为,还是中央政策飞出中南海就是废纸一张,看来两样都不是,是地方做婊子,中央立牌坊,互相心照不宣。

2006年3月15日在上海新华分社门前的摄像头真实地记录了我“闹访”的全过程,除了喊过还我人权、还我家园的维权口号,始终是平静地等待接见,反映真实情况。

公安局、检察院装模作样地加入侦察、调查原本明明白白的事实,经过八个月的非法羁押,伪造出马路上小便,厕所门口小便的“事实”法院居然敢采信和依据伪造的事实法外施法,以莫须有定罪,退一万步讲即使我马路上小便、厕所门口小便,最多违反城市卫生条例,属于教育或者罚款处理,如果是精神失常乱小便,也应该送精神病医院,判我两年半徒刑的依据何在?

既然你们拿得出我在新华分社闹访的摄像头像,为什么拿不出同一地方的乱小便的摄像?拿不出我打人的摄像?判决书上的被我损坏的眼镜衣服这些物证并没有出示,陈光杰既然是被我打伤了,那么住院证明、医疗费用、伤残鉴定,为什么不敢出示,你们利用陈光杰打我后倒打一耙,栽赃陷害,至少应该拿出赃物来吧?退一万步讲,即使矮小老迈的我打了年轻高大的陈光杰,没有造成伤害的法定程度,能判我两年半徒刑么?

事实就是我不仅没有罪,连错都没有,你们也不是法盲而是法学专家,你们敢于制造如此多的冤案,不怕闹出那么多的国际笑话,无非就是你们掌握了国家政权,把中国人民当成圈养的牛马猪羊,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想杀就杀。公检法司就是牧羊犬,看家狗,目前中国人民没能力制约你们,国际力量无条件制约你们,你们比索马里海盗更凶狠,比希特勒匪帮更残忍,比汪精卫卖国贼更无耻,在现实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大监狱中,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专制独裁制度的牺牲品。中共政权不灭,一党制体制不改,中国人民永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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