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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权保障 台内政部修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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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4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已取得台湾居留、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于强制驱逐出国前,均应召开审查会,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

配合落实国际人权两项公约保障人身及居住自由的意旨,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有关无户籍国民、外国人得暂予收容及强制驱逐出国等相关规定,以保障其人身自由及在台居留权益。

内政部通过的草案,删除无户籍国民暂予收容时“得令其从事劳务”的规定。

草案明订,已取得台湾居留、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强制驱逐其出国前,均应召开审查会,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增订得不经审议,径行强制驱逐当事人出国的但书规定。

草案并增订,受驱逐出国处分或限令7天内出国仍未离境、未经许可入境、逾期停留或居留等显难强制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移民署得暂予收容。

现行规定收容以60天为限,必要时得延长至遣送出境为止,草案改为必要时得延长收容60天,以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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