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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监委:了解儿童 避免性侵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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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幼童性侵案件,法官以“未能证明违反意愿”为由,判决过轻,已造成社会焦虑,当行政、立法着手修法,在“刑法年龄标线”争议的同时,监察委员沈美真也申请调查,除年龄争议重点外,调查报告也指出,法院必需真正了解儿童的语言、行为、不同年龄层的反应,判决才能真正达到判决的公正。

调查报告,精神科医师与心理咨商系学者,对于儿童性侵案件的特性提出专业说明,他们说,对于学龄前的孩子,一般可以正确认知身体部位,但未必知道性的行为;3岁的小孩透过触摸,也许有感觉及性冲动,但不知性的意义。

专家也表示,儿童的认知,在6岁半前的小孩,都以自我为中心去理解,未具备真正理解复杂的意图和因果关系。而儿童的表达,在学龄前的孩子是无法表达时间、事件先后顺序。9、10岁有了时间顺序情境的脉络可以讲的清,但在情绪冲击很大时,要取得儿童的证词就有困难,表达能力影响了认知,逻辑顺序的描述乱了,此时证词就反复不一,这也是法官常质疑证词的地方。

另外,儿童的记忆能力有限,3、4岁可能记3个月,之后随时间消逝,4、5岁久一点。

报告中,精神科医师宋维村指出,性侵案件如果在发生72小时内,身体检查如果没有使用正确姿势,可能无法取得正确证据。

如何结合儿童专家

报告指出,儿童遭性侵案有赖专业人员协助法院,了解儿童进而发现事实,避免误判。但实务的运作显现,专业人员无法有效协助法院发现真实,所以官方与民间社福机构纷纷提出“专家证人制度”或“逐案办理早期鉴定”的建议,但司法院及法务部对政策规划、法制修订与执行细节仍互存歧见。

如何结合儿童精神医学、心理咨商师及社工,在案发第一时间参与鉴定,司法院主张,在侦查阶段即应建立“早期鉴定”制度且“逐案鉴定”,司法院也认为,可以减少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儿童证词不被采信的问题。

但对鉴定经费高、鉴定人力缺乏及“逐案”的必要性,法务部的看法是,若检察官侦查结果认有足够犯罪证据,自无办理鉴定必要,但“早期鉴定”法务持保留态度,法务部主张,嗣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再视个案需要办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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