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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委:了解兒童 避免性侵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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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幼童性侵案件,法官以「未能證明違反意願」為由,判決過輕,已造成社會焦慮,當行政、立法著手修法,在「刑法年齡標線」爭議的同時,監察委員沈美真也申請調查,除年齡爭議重點外,調查報告也指出,法院必需真正了解兒童的語言、行為、不同年齡層的反應,判決才能真正達到判決的公正。

調查報告,精神科醫師與心理諮商系學者,對於兒童性侵案件的特性提出專業說明,他們說,對於學齡前的孩子,一般可以正確認知身體部位,但未必知道性的行為;3歲的小孩透過觸摸,也許有感覺及性衝動,但不知性的意義。

專家也表示,兒童的認知,在6歲半前的小孩,都以自我為中心去理解,未具備真正理解複雜的意圖和因果關係。而兒童的表達,在學齡前的孩子是無法表達時間、事件先後順序。9、10歲有了時間順序情境的脈絡可以講的清,但在情緒衝擊很大時,要取得兒童的證詞就有困難,表達能力影響了認知,邏輯順序的描述亂了,此時證詞就反覆不一,這也是法官常質疑證詞的地方。

另外,兒童的記憶能力有限,3、4歲可能記3個月,之後隨時間消逝,4、5歲久一點。

報告中,精神科醫師宋維村指出,性侵案件如果在發生72小時內,身體檢查如果没有使用正確姿勢,可能無法取得正確證據。

如何結合兒童專家

報告指出,兒童遭性侵案有賴專業人員協助法院,了解兒童進而發現事實,避免誤判。但實務的運作顯現,專業人員無法有效協助法院發現真實,所以官方與民間社福機構紛紛提出「專家證人制度」或「逐案辦理早期鑑定」的建議,但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政策規劃、法制修訂與執行細節仍互存歧見。

如何結合兒童精神醫學、心理諮商師及社工,在案發第一時間參與鑑定,司法院主張,在偵查階段即應建立「早期鑑定」制度且「逐案鑑定」,司法院也認為,可以減少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兒童證詞不被採信的問題。

但對鑑定經費高、鑑定人力缺乏及「逐案」的必要性,法務部的看法是,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有足夠犯罪證據,自無辦理鑑定必要,但「早期鑑定」法務持保留態度,法務部主張,嗣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再視個案需要辦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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