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准莫乃光选举呈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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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14日讯】(大纪元综合报道)终审法院昨日批准08年立法会选举落败的资讯科技界候选人莫乃光,有权就选举呈请结果提出上诉,案件交由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

判决同时颁布《立法会条例》中,订明选举呈请要以高等法院原讼庭为最后判决的条文,是违宪及无效。因为根据基本法,本港的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判词指,行政长官与立法会选举都是重要的选举,但只有《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容许候选人就呈请结果上诉至终院,《立法会条例》就不容许,不明白为何有分别。法庭并不是要处理《立法会条例》中有关选举呈请上诉限制是否违宪,问题应由政府及立法机关处理更加适合。法庭则是要保障参选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批准选举呈请的上诉可以交由上诉庭处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表示,特区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决定,会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依归,希望在明年上半年提出修订选举呈请的条例,并进行立法,承诺一定会在2012年立法会选举前作出修订。他说,由于终审法院已订出上诉庭可处理相关的选举呈请,所以有关条文不再有效,在上诉庭都能受理。

在2008年立法会资讯科技界选举中以35票落败的莫乃光,去年根据《立法会条例》提出选举呈请,指当选的对手谭伟豪在选举期间违规卖电视广告。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他败诉,他不服上诉,但被上诉庭驳回,理由是立法会条例订明原讼庭对选举呈请的裁定是最终的裁决,不可再上诉。莫乃光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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