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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光电完工率低 变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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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19日电)屏东县长曹启鸿抨击经济部变更太阳光电趸购费率,经济部今天回应强调,费率由“签约日”改为以“完工日”为基准,若个别设置者认为措施调整导致损失,经济部会个案协调处理。

经济部17日发布民国99年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设置者与台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约,电能趸购费率由“签约日”公告费率,修正为“完工日”公告费率,目的是要导正太阳光电“愈延后设置愈有利润”的怪现象,借此提高太阳光电完工率,但因明年趸购费率比今年降低约 3成,引发业者不满。

太阳能光电趸购费率政策突然转弯,曹启鸿昨天北上与民进党立委田秋堇共同召开记者会,指经济部变更再生能源趸购费率不当。

经济部今天指出,将太阳光电购电趸购费率从签约日改为完工日,主要是参考德国、西班牙与英国作法,以完工日作为趸购费率基准。

经济部能源局坦言,先前太阳光电趸购费率以签约日计算,的确导致完工率过低的问题。

根据统计,截至民国99年12月13日为止,太阳光电发电设备申请认定已同意备查案,共970件147MW(百万瓦),与台电公司完成签订购售电合约案共166件18.7MW,已完工运转并联产生电能者仅有53件2.3MW。

能源局强调,依上述数据,完工比率显然过低。

能源局认为,由于太阳光电期初设置成本下降较其他再生能源类别明显,而且施工期相对较短,趸购费率相对较高,导致设置者愈延后完工愈有利润的不合理状况发生;将趸购费率从签约日改为完工日较为合理,才能有效反映实质设置成本。

不过,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能源局强调,太阳光电设置者若无法在99年底前完工运转并联提供电能者,若个别设置者认为措施调整导致实质损失,经济部将依个案情况协助处理。

经济部最新公告指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公布施行日(98年 7月10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与电业签订购售电契约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设置者,且于99年12月31日前完工运转并联提供电能者,其电能按99年度公告趸购费率趸购20年。

若于100年完工者,电能按100年度公告费率趸购20年,费率将比今年降低约3成,这是业者反弹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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