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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部:戒严有无争议非监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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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陈亦伟台北11日电)监察院今天公布调查报告,指政府迁台后发布戒严,发布过程法定形式生效要件有争议。行政院认为,当时于法并无不合;法务部则表示,有无争议应由大法官而非监察院认定。

监委在报告中认为,民国37、38年有3次全国戒严令,其中第三次全国戒严令于38年11月22日将台湾地区纳入戒严,但38年11月22日那天,当时代理总统李宗仁不在中华民国境内,不可能签名,按宪法39条规定,这项戒严令没有经过李宗仁代总统宣告,有争议。

总统府发言人罗智强对此表示,有关监察院调查实施戒严的报告,总统府已在7月20日,移请行政院把研究意见函复监察院,行政院认为当时台湾宣告戒严,于法并无程序不合。

法务部官员则表示,法务部内初步研究后,认为当时宣布戒严有无疑义、颁布有无瑕疵,应由释宪机关的司法院大法官认定,并非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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