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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死酒驾 判赔2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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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4日电)苗栗县邓姓男子于民国97年间,酒后驾车行经新竹县竹北市时,撞死因酒驾摔车的黄姓男子。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认定,判决邓必须赔偿黄的家属新台币215万余元定谳。

根据法院判决,黄姓男子于97年5月间酒后骑机车行经竹北市中华路时,失速摔车跌落在内侧车道,此时邓姓男子与另外2部汽车刚好经过,前2辆车绕过黄,但邓因酒驾反应较慢,撞上黄后拖行112公尺,黄送医后不治。

死者家属认为邓肇事致人于死,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向邓求赔殡葬费、扶养费及精神抚慰金,一共7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2人酒后驾车均有过失,但被告驾车拖行死者长达112公尺,有可能就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因,应负担60%的过失责任,判决邓赔偿死者家属合计2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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