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1年01月08日讯】自本(2011)年1月11日起,中华民国国民只要持凭内载有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的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即可前往欧洲35个国家或地区短期停留,不需要办理签证;停留期限为每6个月内累计不超过90天。
为帮助国人了解以免签证方式赴欧洲35个适用申根公约国家与地区应注意的相关规定与事项,中华民国外交部已参考欧盟法规汇编“欧盟予我国人免申根签证待遇询答集”,并刊登于外交部网站(www.mofa.gov.tw)及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网站(www.boca.gov.tw),欢迎我旅美国人及侨胞上网查阅。若我旅美国人及侨胞需要更多相关讯息,亦可洽询计划前往的欧洲国家驻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或至欧洲驻华经贸办事处网站(ec.europa.edu/delegateions/Taiwan/index_zt.htm)查阅。
驻美国代表处提醒旅外国人及侨胞,欧盟免申根签证待遇只适用于护照内载有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者,同时只能作短期停留;国人若计划在申根区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须先办妥适当签证后再启程。有关申请申根签证的疑问,可向欧洲各国驻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