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移民法规第12条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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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凌云爱尔兰都柏林编译报导)在处理一名非爱尔兰公民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案件中,法官最后裁决移民法案中的第12条规定违反了宪法。

日前,在审理一名非爱尔兰公民被指控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案件中,法官尼古拉斯•卡恩斯裁决2004年移民法案的第十二条违反宪法,依据是:第十二条规定含糊,不能提供定义有罪的必要条件,会导致任意性和司法不确定性以及违反了“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的原则。

被控的是一名据信是利比亚国籍的妇女,她于2008年四月在机场被捕,理由是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且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4月9日她申请庇护,地方法庭将其释放。但是5月29日,她再次被捕,理由同样是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之后,她被保释出狱。

2004年移民法案第12条规定:在警察或移民官的要求下,如果非爱尔兰公民无法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或同等效力文件,就属于非法行为。最高可处以12个月监禁或3000欧元罚款。国家移民局可自主决定是否逮捕违规者。有时,被控违反该条款的人甚至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只是在例行交通检查中被查出或被警察当街盘查。而受控者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前,不享有保释或上诉权,有的人被拘留在监狱中几周甚至几个月。

虽然第12条适用于一切非爱尔兰公民,但是除罗马尼亚社区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公民却通常不会被指控。2008年欧盟的少数族裔与歧视调查的结果表明,在12个月的时间里,居住在爱尔兰的59%的撒哈拉以南非洲人(黑非洲人),以及三分之一的东欧人至少被警察拦路盘查过一次。该比例在调查结果中位居第一。

而该法案并未给出判断“非爱尔兰公民”的标准。通常的判断标准只是任何长得不像爱尔兰公民的人,这无疑会导致警方与少数族裔社区的信任缺乏以及对非爱尔兰公民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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