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移民法規第12條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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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凌雲愛爾蘭都柏林編譯報導)在處理一名非愛爾蘭公民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案件中,法官最後裁決移民法案中的第12條規定違反了憲法。

日前,在審理一名非愛爾蘭公民被指控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案件中,法官尼古拉斯•卡恩斯裁決2004年移民法案的第十二條違反憲法,依據是:第十二條規定含糊,不能提供定義有罪的必要條件,會導致任意性和司法不確定性以及違反了「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的原則。

被控的是一名據信是利比亞國籍的婦女,她於2008年四月在機場被捕,理由是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且未能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4月9日她申請庇護,地方法庭將其釋放。但是5月29日,她再次被捕,理由同樣是無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之後,她被保釋出獄。

2004年移民法案第12條規定:在警察或移民官的要求下,如果非愛爾蘭公民無法提供證明自己身份的護照或同等效力文件,就屬於非法行為。最高可處以12個月監禁或3000歐元罰款。國家移民局可自主決定是否逮捕違規者。有時,被控違反該條款的人甚至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只是在例行交通檢查中被查出或被警察當街盤查。而受控者在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前,不享有保釋或上訴權,有的人被拘留在監獄中幾週甚至幾個月。

雖然第12條適用於一切非愛爾蘭公民,但是除羅馬尼亞社區的其他歐盟成員國公民卻通常不會被指控。2008年歐盟的少數族裔與歧視調查的結果表明,在12個月的時間裏,居住在愛爾蘭的59%的撒哈拉以南非洲人(黑非洲人),以及三分之一的東歐人至少被警察攔路盤查過一次。該比例在調查結果中位居第一。

而該法案並未給出判斷「非愛爾蘭公民」的標準。通常的判斷標準只是任何長得不像愛爾蘭公民的人,這無疑會導致警方與少數族裔社區的信任缺乏以及對非愛爾蘭公民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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