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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 可取3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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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27日电)新北市女子捡到银行面额约新台币2亿多元的“本票”而请求3成报酬。法界人士指出,拾获不具财产价值的物品,可估算物品的社会客观价值,请求酌给3成报酬。

去年曾发生学生拾获单亲妈妈遗失的2万1,000元,拾金不昧交至警察局招领,却依民法规定向失主索取3成报酬金6,000元。日前也传出有学生拾获学妹的学费,要求索取报酬而引发风波。

日前男子捡走失的黄金猎犬,却向饲主要求行使留置权,要饲主给予黄金猎犬的3成报酬。今天台北地方法院1件判决,女子捡到银行面额约2亿多元的5张本票,拾金不昧归还银行后,向银行请求3成报酬。但黄金猎犬、本票等遗失物不具财产价值,到底该给付多少报酬,引发争议。

依照民法物权编中第805条“留置权”规定,拾获遗失物者可向失主请求3成的报酬;但若失主遗失的是不具财产价值的物品,例如身份证件、学经历证件等,也可以请求给付相当报酬。

法界人士指出,拾获者捡到难以判断是多少财产价值的物品,例如牌位、项链、宠物等,可依照物品的社会客观价值,请求酌给3成报酬。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属于遗失“票据”,遗失者银行向警察局报案后,在法律上经过“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两道程序,宣告票据“无效”,使得拾获者失去票据上的价值,不得请求酌给;此外票据得以背书转让等,因此票据价值不能以面额做为标准。

法界人士认为,银行遗失本票后,拾得者在法定3个月期间内归还给银行,使得银行免于损失利息,因此法院判决给予本票前3个月利息钱的3成,于法有据。

法界人士解释,民法805条的立法理由,在于若拾得遗失物者“主动”归还,可向失主请求3成报酬,但若遗失物非金额或不具财产价值时,报酬多寡由拾获者与失主双方协议,若双方协议不成,就必须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不过为索取报酬而打官司者,案件属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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