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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 可取3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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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7日電)新北市女子撿到銀行面額約新台幣2億多元的「本票」而請求3成報酬。法界人士指出,拾獲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可估算物品的社會客觀價值,請求酌給3成報酬。

去年曾發生學生拾獲單親媽媽遺失的2萬1,000元,拾金不昧交至警察局招領,卻依民法規定向失主索取3成報酬金6,000元。日前也傳出有學生拾獲學妹的學費,要求索取報酬而引發風波。

日前男子撿走失的黃金獵犬,卻向飼主要求行使留置權,要飼主給予黃金獵犬的3成報酬。今天台北地方法院1件判決,女子撿到銀行面額約2億多元的5張本票,拾金不昧歸還銀行後,向銀行請求3成報酬。但黃金獵犬、本票等遺失物不具財產價值,到底該給付多少報酬,引發爭議。

依照民法物權編中第805條「留置權」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3成的報酬;但若失主遺失的是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例如身分證件、學經歷證件等,也可以請求給付相當報酬。

法界人士指出,拾獲者撿到難以判斷是多少財產價值的物品,例如牌位、項鍊、寵物等,可依照物品的社會客觀價值,請求酌給3成報酬。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屬於遺失「票據」,遺失者銀行向警察局報案後,在法律上經過「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兩道程序,宣告票據「無效」,使得拾獲者失去票據上的價值,不得請求酌給;此外票據得以背書轉讓等,因此票據價值不能以面額做為標準。

法界人士認為,銀行遺失本票後,拾得者在法定3個月期間內歸還給銀行,使得銀行免於損失利息,因此法院判決給予本票前3個月利息錢的3成,於法有據。

法界人士解釋,民法805條的立法理由,在於若拾得遺失物者「主動」歸還,可向失主請求3成報酬,但若遺失物非金額或不具財產價值時,報酬多寡由拾獲者與失主雙方協議,若雙方協議不成,就必須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程序,不過為索取報酬而打官司者,案件屬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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