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致两会代表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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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23日讯】关于山东省高院就烟台市民告官案件二审裁定书问题致两会代表的公开信。

尊敬的两会代表:

我是山东省烟台市的曲世涛,前几天曾就烟台市民告官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不公问题提出申诉,虽然大家都保持沉默,但沉默并不能解决问题,错的并不能变成对的。现将有些具体问题整理反映给各级领导机构及媒体,敬请评判是、非、对、错。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们党、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某方面讲,这项政策是有关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万年大计,既然它有关整个中华民族的大事,就理应一视同仁,在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上,凡属对我国计划生育做出贡献和牺牲的所有中华儿女都具有同等的享受政策规定优待的权利,因为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也属于国策范畴,是国家行为,绝不应因工作岗位和环境不同而有区别,更不能以没有工作单位为借口剥夺其应享有政策优待的权利。

烟台市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时,人为的把奖励对像分成三六九等,同为国策奉献和付出,待遇不同,有失公正公平!!把对企业职工的奖励政策发放主体推到企业,把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企业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是渎职行为!!

烟台中院以两被告不是发放主体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了以权审判,权大于法的审判原则,违背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性。原告理所当然的依法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接到上诉后,不分析,不调查,不开庭,不审理,直到超过行政诉讼法定审结时效期近一个月(后假造日期)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向世人展现了山东大地“司法公正、公平的真正含义”,做出了新时代的行政诉讼“衙门口朝北开,有理无权别进来”的真实典范。

值得说明的是:原告没有依法得到应有的优惠这是事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行政裁定书在作出裁定书时,都故意的忽略了这个事实,原告没有依法得到应有的优惠究竟谁之过?原告遭受的不公待遇、他的冤屈应如何解决??这些难道法院可以不管不问吗??烟台市烟办发“2003”23号文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养老金时,负责督促落实,并将不能发放的企业和人员名单送同级计生部门,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原告下岗失业后,档案挂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才市场,并由其办理退休手续,故人才市场就是原告的所在单位,人才市场理应依法为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如人才市场不能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应将不能发放的企业(人才市场)和人员名单(原告)送同级计生部门,由当地政府(烟台市政府)负责解决。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是应该如此的。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以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发放主体为由驳回原告申诉、上诉的裁定,依据何在??两被告身为烟台市的主管部门,理应承担烟台市政府“负责解决”之责,他们不是发放(解决)主体,难道原告只能直接状告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市长张江汀行政不作为吗?那烟台市还要各主管局干嘛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所谓的“公正审理,依法判决”所谓的“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都只不过是摆在桌子上的花瓶,在实际办案中,他们把司法审判变成权力违法的帮凶和打手,严重违背了执法机关的职业道德和良心!!在此环境下,弱势群体的冤屈和人权能够得到伸张和保护,那才是怪事呢。

我们强烈请求党中央、国务院认真清查山东省、烟台市司法领域的腐败现像,坚决纠正山东省、烟台市司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还山东弱势群体一片蓝天,为山东老百姓主持公道。

山东省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
家庭住址烟台市桃花街29-8号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2011年1月13日于烟台

(责任编辑:郑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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