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修恶法 强制失踪合法化 社会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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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01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8月30日下午,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个月,其中的秘密拘禁异见人士合法化的新规定,外界普遍担忧将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对异见、维权人士的打压越演越烈。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99条,将把原有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大,涉及条文比较多,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南方网”报导称,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报导举例指出,刑诉法修正草案第30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草案的第36条和39条。报导指出,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几种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报导认为,“无法通知”等上述几种情形,完全可能成为侦查机关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与高智晟一同处于失踪状态的冯正虎、刘霞、陈光诚、姚立法(心语制作)

社会批恶法:新《刑事诉讼法》中最黑暗的一页

今年4月3日,异见艺术家艾未未在北京机场被公安带走。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抓人后24小时内应将原因、羁押处所,通知被拘者的家属或单位;如需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四日,重犯还可延长至30日。但艾未未被秘密拘禁80天,直到6月22日才获准取保候审。

而中国知名维权律师高智晟更是至今失踪两年多,只有在2010年4月,在国际压力下曾短暂露面并接受美联社的采访,之后再次失踪。2006年8月14日,高律师曾被中共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五年缓刑,现五年时间己到仍下落不明。

这条法律在大陆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中引起强烈反弹。历史学者雷颐在新浪微博上直言:“太可怕!”在他看来,这四种情况太宽泛,如果通过,意味公安机关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属,尤其第四点(即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几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说如果通知家属“有碍侦察”,每个人都无保障。

雷颐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批评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转发和共鸣,有人权活动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为艾未未式的失踪打开了“合法化”的大门。他认为:“以强制失踪对付政治异议者,虽然是常见现象,但即便是执行者,也知道是非法的,但此次立法,居然将其合法化,不啻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北京律师刘晓原此前因与艾未未的友情,曾被短暂“失踪”。昨天,刘晓原在博客上回应说:“作为一个曾被‘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我强烈反对《刑诉法》草案类似于‘强迫失踪’的规定。”

香港苹果日报发表评论称,由于大陆异见人士被指控的罪名,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新法案一旦获通过,意味着当局可以将异见人士秘密逮捕、拘禁长达半年,而不需要告知其家属。从另一个角度看,艾未未被秘密拘禁逾两个月,就可以因此变成合法。“艾未未条款”是新《刑事诉讼法》中最黑暗的一页,异见人士被失踪一旦合法化,那么无论北京当局或地方政府,对异见、维权人士的打压势必越演越烈。

(责任编辑: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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