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屋卖屋陷阱:“定金”和“订金”

不动产顾问专家 陈恭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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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要人命

有一回受邀演讲,结束前的提问时间,有消费者提出问题,一般在房屋买卖上,大家所说的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真是弄得人一头雾水。

原来这位提问的小姐曾经吃过这样的亏。因为近期房价涨不停,她在新北市看中某建案,而且当场就下订四十万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建商居然说他们的房子行情热到一天之内改三次牌价,当初给她的价格太低,已经造成损失,他们要退还“订金”不卖了!若是消费者执意不肯放弃,那就必须涨到每坪五十万元他们才肯出售。

要买一坪五十万的房子她还真买不起,迫于无奈,只好接受建商的退订。事后才有朋友骂她,为什么不问问其他专家或有经验的人,简直是吃亏兼上当。

其实,这位小姐根本不必这么轻易就接受建商的无理退“订”要求,她当初所付的若是“定金”,建商就不能只是返还四十万,而是必须加倍奉还八十万的。因为“定金”和“订金”在法律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任何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就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事后打消购买意愿的话,做为预付款的“订金”理当是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但是“定金”可就不一样了,它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中的一种,做为履行合约的担保。

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约,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归还定金的;而接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合约义务,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的那一方。

例如购屋时我们交付给中介的斡旋金,一旦转变成定金,卖主若反悔,依法是要加倍奉还做为赔偿的。

正因为“定金”与“订金”拥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建商大部分都会要求消费者在购屋时签立“房屋土地订购预约单”,并支付一定比例的“订金”,想借此规避民法上所定义的“定金”,再视房地产景气伺机涨价。

事实上,只要双方承诺买卖,买方所付的部分金额就是属于“定金”了,建商一旦毁约,就必须要双倍返还。

不过法律上也不会只是单看合约上“定金”与“订金”的一字之差,仍然要回归合约内容的本质。

在此主要是要提醒大家,除了要懂得如何分辨两者的差异之外,就是要避免因为概念不清楚,而错失适时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而发生吃亏又上当的情形。@

摘编自 《黑心中介不告诉你的买屋卖屋陷阱:没看完这本书,千万不要找中介买屋卖屋》智言馆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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