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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判保护外国著作权合法

2012-01-19 11:55 中港台时间|01-19 12: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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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报导】(中央社华盛顿18日综合外电报导)美国最高法院今天判决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的1994年法律既未违宪,也未违反著作权法,这表示美国管弦乐团得支付权利金才能演奏普罗高菲夫(Sergei Prokofiev)名曲“彼得与狼”(Peter and the Wolf)。

最高法院以6比2判决这项1994年法律既未违反美国著作权法,也未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根据判决,国会有权保护已成为公共财的外国作品著作权。

这条法律不允许在未付权利金或未获授权下复制、演奏、分享、重新出版外国作品。此法仅适用不受旧美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886年多国签定“伯恩公约”(Berne Convention)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美国1989年才加入伯恩公约。1994年,美国国会为改进执行伯恩公约、回应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除美国作品以外,也将外国作品纳入保护着作权范围。

丹佛大学(University of Denver)管弦乐团指挥家葛兰(Lawrence Golan)因学生没付权利金不能演奏“彼得与狼”提出告诉,原告还包括一些音乐家、教授和电影发行人,他们认为国会授予著作权是越权,且此法还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网路巨擘Google和美国民权联盟(ACLU)支持他们的论点。

作曲家、作家、流行乐作家、摄影师则支持该法,美国政府律师也认为此法并未违宪。

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代表最高法院支持政府论点的多数意见,认为该法并未超出宪法“著作权条款”(Copyright Clause)赋予国会的权力,也未侵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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