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房地产专栏】卖房后的一些税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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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30日讯】IRS 近期内发布了房主在卖房后的一些税收的注意事项,如需细节或专业内容,请咨询会计师。1.对于自住房,在卖房前的5年时间里至少居住2年,其卖房净所得(gain)有资格免税。2.对卖房净所得的免税额,单身为$250k,夫妻为$500k.3. 如在2年的时间内已卖过一房并且应用了净所得免税政策,则目前房屋的卖出所得不再适用免税政策。4.如果应用了所得免税政策,在当年的报税表中不必注明 这笔交易。5.如果这一交易的所得不够资格免税,则必须报税,提交Form 1040,Schedule D, Capital gains & losses. 6,如果房屋交易是损失(loss),损失部分不能减税。7.房屋交易后的资金具体是得还是失,请参照IRS的Publication523 中的计算方式(worksheet).。8.如果有2个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只能应用于主要房屋的房产交易,并且其他房屋的交易的净所得必须缴税。其中, 主要住房是指一年当中居住时间最多的房屋。9.如果在2009-2010年度买房时得到了政府提供的上至8千美元的初次买房的补助金,但在36个月内又卖 出/搬出,则应全数退回补助金并填写Form5405. 10.房屋成交后,应填写Form8822 以通知IRS地址的变更,并通知当地邮局地址的变化。

孙勇地产专家咨询电话:610-291-028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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