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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故猛刺女致伤 男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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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3日电)长期罹患癫痫症的黄姓男子仅因细故就持刀猛刺1名女子致伤,最高法院审酌其犯行受精神状况影响,依杀人未遂罪判刑3年。

根据判决书,长期罹患癫痫症并反复发作的黄姓男子,常至陈姓女子位于屏东市的寺庙参拜及休息、住宿。

黄男被控于去年4月间,因遭陈女指责而心生不满,持水果刀,朝睡在客厅沙发上的陈女身体刺下,陈女惊醒抵抗并跌落地上,黄男仍不罢手,持续猛刺。

适逢陈女的女儿发现,赶紧将身受重伤的陈女拉出大门并报警处理。陈女经抢救,保住一命。

屏东地方法院认为,黄男仅因细故,就持水果刀砍杀陈女,陈女虽未死亡,仍受重伤,恶性重大。但法院依精神鉴定报告书,认定黄男犯案时受精神状况影响,减刑后依杀人未遂罪判刑4年。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酌,黄男长期受癫痫症反复发作之苦,并有高度焦虑情绪,对人情世故的处理能力,比一般人弱,应给予较多同情,且他无任何前科等,改判刑3年。全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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