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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取名 台可用外文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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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17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姓名条例”修正草案,放宽外国人取名规定,无姓氏者,也可以仅登记名字,以外文音译取名。

行政院上午举行院会,会中通过内政部拟具的“姓名条例”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现行姓名条例规定,中华民国国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的中文姓氏,应符合国民使用姓名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归化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修正草案明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取中文姓名方式为“姓氏在前、名字在后”;无姓氏者,也可仅登记名字,以外文音译或中文原名方式取名,例如“凯萨琳”或“詹姆士”等。

内政部表示,为维护各民族文化传承,拟增列台湾原住民以外的少数民族姓名登记,依其文化惯俗、申请回复传统姓名;回复传统姓名者,可申请回复原有汉人姓名,但均以1次为限。

内政部说,基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也增列被认领、被收养等情形,得申请改名的规定,并配合刑法修正,将属轻罪的易服社会劳动者,排除于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范围内。

“姓名条例”原规定“出世为僧尼”或“僧尼还俗”者可申请改名,现改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还俗者,均可改名,所有宗教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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