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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庇案件行政关闭期间 当事人可申请劳工纸

2013-10-04 12:21 中港台时间|10-18 24: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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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0月04日讯】(纽约讯)9月上旬,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作出没有先例的裁决,认为政治庇护案件在关闭期间仍然处于“未裁决”状态,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工纸。

当事人2006年10月5日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提交了政治庇护申请(I-589表),在获得当事人和诉讼律师同意的情况下,移民法官在2008年5月8日行政关闭了案件。2012年11月20日,当事人提交了劳工纸申请(I-765),并缴了申请费,也提交了照片和当事人的上一份劳工纸。在申请时,当事人还附了一封律师在2011年2月28日写的信,律师在信中表示,在案件行政关闭时,移民法官和政府检控官都知道当事人即将继续申请劳工纸的事实,而且检控官表示将会在司法部的计算机系统中标明当事人将会继续申请劳工纸。

在收到劳工纸申请以后,移民局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再次去信当事人,表示知道移民法官对当事人的案件有决议,但不清楚具体内容,希望当事人予以说明。当事人将案件行政关闭的决议以及律师的信寄给了移民局。2013年2月7日,移民局服务中心批准了当事人的劳工纸申请,并同给移民上诉办公室去信,请求对案件审核。

AAO表示,在审核是否给政治庇护申请人、取消递解申请人劳动纸时,有三个重要的标准:1)有效的政治庇护申请,或者取消递解令的申请。2)上面的申请仍然没有裁决。3)提交申请以后已经过了150天。在这一基础上,AAO会根据移民法、部门法规、移民局此前的判例,以及巡回法庭的判例来决定。如果没有前例的情况下,则需要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AAO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1)和3)两个条件,案件被行政关闭表示仍然处于“未裁决”的状态,据此,AAO认为当事人符合申请劳工纸的条件。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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