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 (2012011号)

投书:武汉市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志想

【大纪元2013年04月19日讯】申请人:苏志想,男,住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15栋3单元404号,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干部,电话,13554309981。
   
被申请人:武汉市财政局,法人代表,周学云,局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2012011号),并责令武汉市财政局依法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依法向财政部举报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经理沈国喜勾结武汉市公用局长吴长均、武汉市财政局长姚传志等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于1990年—2002年诈骗国家财政补贴6亿元;于1993年—2002年倒卖国家每年划拨20万吨进口原油指标获利8亿元未纳入公司财务账上,进入小金库或私人口袋。财政部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移交给湖北省财政厅。为此,湖北省财政厅监督处付明章处长召集武汉市财政局纪检组组长薛跃忠、监督处处长刘靖、副处长李建伟等人与我们对话,并责令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依法查处倒卖进口原油盈利不入账一案。武汉市财政局监督处于2003年做出《处理决定书》(武财监【2003】236号),该文篡改事实,称: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于1994年倒卖进口原油2万吨获利305万元。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4年的财务报表证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4年倒卖进口原油20万吨获利3003万元。故武财监【2003】236号文是武汉市财政局有关领导人滥用职权,包庇犯罪,掩盖其贪污受贿,与沈国喜、吴长均等共同实施诈骗国家财政补贴6亿元的犯罪证据。

我们经过多年地艰苦地取证,委托律师通过武汉市工商局查询中心,拿到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的财务报表;以行政诉讼的方法,通过法院拿到《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9年—2001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以举报偷税的方法,通过税务局看到武财监【2003】236号文。为响应总书记发出反腐败的号令,为配合中纪委查清上述腐败案件,我于2012年11月22日,依法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武汉市财政局依法公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武财监【2003】236号文。武汉市财政局于2012年12月6日,做出《武汉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决定书》(2012011号),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你所申请公开的市财政局关于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市财政局文件《处理决定书》(武财监【2003】236号文)涉及第三方(市燃气集团)商业秘密,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然武汉市财政局曲解法律,以达到掩盖其一系列地违法犯罪的事实。为此,我们用事实胜于雄辩,批驳武汉市财政局的回复。

1989年,汉口煤气一期工程试生产,其注册成立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武汉市物价局依据国发办【1985】50号文件:“制定煤气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新搞煤气的城市在开始时就要按上述定价原则制定合理价格”,为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制定价格:民用气价0.15元/m3、公福气价0.30元/m3、工业气价0.30元/m3。1989年,武昌焦化厂执行武汉市物价局于1985年为其制定的管道煤气价格:民用气价0.10元/m3、公福气价0.23元/m3、工业气价0.28元/m3。武钢焦化厂供应武汉市青山地区管道煤气,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武昌焦化厂管道煤气价格,从未亏损。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之规定,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不存在政策性亏损问题,故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不具有享受国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主体资格。

1990年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正试投产,为诈骗财政补贴,公司经理沈国喜向王守海副市长(曾与王守海在市化工所共事)申请财政补贴3000万(程序违法),在沈国喜欺骗下,王守海违反国发办【1985】50号文之规定,作出原则性地批示。沈国喜采取对姚传志实施商业贿赂的手段,将王守海批示交给时任武汉市财政局副局长姚传志(主管公交处),于是姚传志打着王守海的旗号,违反国发办【1985】50号文之规定,批准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政补贴2400万。该公司年生产煤气1270万m3,单位煤气补贴1.89元/m3,显然姚传志给予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政补贴是荒诞不经。姚传志以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编制虚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是姚传志等诈骗财政补贴的证据,故必须依法予以揭露,并将姚传志等人绳之以法。

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的财报能证明沈国喜等人对外长期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并利用虚假财务报告诈骗财政补贴8亿,且财政补贴被贪污,故触犯《刑法》第161条、第266条、第382条之规定,是刑事犯罪。《武汉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1990年—2005年度财务决算审查意见的批复》能证明姚传志等人长期编制虚假财政批复,并利用虚假批复诈骗财政补贴8亿,故触犯《刑法》第266条、第382条、第397条之规定,是刑事犯罪。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及《会计法》第47条之规定,举报上述犯罪事实,为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申请人自行收集全部犯罪证据,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故依法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公开姚传志等人的犯罪证据,武汉市财政局拒不公开上述信息,涉嫌包庇犯罪,违反《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武汉市财政局拒不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向武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武汉市800万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苏志想
    2013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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