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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灾终止劳动契约属非自愿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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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7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职灾劳工若依职灾劳工保护法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契约,也属于就业保险法所称的非自愿离职。

为了加强保障职业灾害劳工请领就业保险的给付权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放宽就业保险法有关非自愿离职的规定。

劳委会劳工保险处说明,职灾劳工如果因为雇主没有为其安置适当工作与提供必要辅助设施,或对雇主安置的工作无法达成协议,及公司改组、转让后消灭等事由,终止劳动契约,也属于就业保险法所称的非自愿离职。

劳保处指出,职灾劳工若依法参加就业保险,因上述事由离职,且符合其他请领要件,就能持离职证明,到各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请领失业给付。

劳保处表示,这次放宽规定让就业保险法非自愿离职的规定更周延明确,作为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认定的依据,可进一步提供职灾劳工更好的就业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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