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新闻

随便设计信托的后果

【大纪元2014年12月19日讯】一位居住在纽约州的年轻太太拿着亡夫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来找我,想了解如何继承信托财产。先生留下的信托财产不到100万,信托内文指示财产要放到一个家族信托给太太和子女这些受益人(beneficiaries)享用。

太太觉得既然财产不到100万,应该全给她这个配偶享用,若她离世时还有余额才分配给子女。确实,这个信托的设计并没有提供弹性的继承选择,无法因应近年联邦和纽约州新的遗产税法,或是个别家庭的状况。我进一步分析了信托文件后,建议她采取几个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她相当满意我提供的服务。

另一个实例发生在个高资产家庭中:一位身家数千万美元的干练单身父亲养出了两名败家的成年子女,因此他数年前成立了节税和资产保护用的信托,指定可靠又能干的亲戚来担任信托管理人(Trustees),子女只是受益人。信托内文表示,父亲往生后信托财产会分发给其附属的信托(sub-trust),每位子女有一个专属于他享用的附属信托。

既然子女挥霍无度,他们只适合当附属信托的受益人,而不宜兼任管理人。不料,设计这信托的律师未能顾及这点,他拟出的信托指定这些败家的成年子女担任自己附属信托的唯一管理人。这位父亲如今卧病在床,他的财务代理人在会计师的推荐下找上了我,当我指出子女将来会自己管理父亲留下的财产时,他们表示这位父亲当初若知悉这样的设计内容,是绝对不会签名认可的。何况信托的财产主要是公司股份,这两名子女互相看不顺眼,将来他们当上信托管理人,公司的决策发展会因手足相争而后患无穷。面对这个不能恣意修改的信托,我们能怎么办呢?我研究了一番,想出了很漂亮的解决方法。

对,我解决了问题,但这些问题当初就不该发生啊。民众必须慎选律师:律师应充分了解客户和法规,才提供具体法律建议、量身设计信托等法律文件,不应将信托的制式范本随便套用在客户身上。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

责任编辑: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