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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救灾经费依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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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8日电)针对行政院可支配救灾经费与高雄市上缴营业税当救灾专款等意见,财政部今天表示,地方政府在地营利事业营业额已完成设算,救灾经费仍应依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针对有关报载立法院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称行政院可支配救灾经费包括特别统筹税款、第二预备金及灾害准备金共计新台币262亿元,及部分立委希望高雄市上缴营业税当救灾专款等内容,财政部今天提出说明。

财政部表示,救灾经费需求宜循相关规定及行政程序申请支应:依财政收支划分法规定,中央统筹分配税款6%列为特别统筹分配税款,供为支应受分配地方政府紧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需经费。

高雄市这次气爆事件所需抢救经费,如以地方编列的灾害准备金优先支应仍有不足者,不足数可报请中央协助,由行政院审视灾害准备金支用情形及复建工程经费需求,衡酌以特别统筹税款为财源给予补助。

财划法修正草案已研议建立诱因机制,针对地方产业给予适度回馈:这次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的财划法修正草案,为提高地方政府招商诱因,已扩大中央统筹分配税款规模,另明定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分配项目包含“基本建设需求”及“财政努力及绩效”,完成修法后,财政部将邀请地方政府研商各项分配指标及权重,并征询各方意见。

地方政府所提建议,例如针对企业污染回馈指标—“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1项,如获地方共识,也可研议纳入,俾建立诱因机制,优予分配。

财政部指出,有关立委提出高雄市上缴营业税款作为救灾专款建议,因104年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分配地方政府的分配公式中,已将地方政府在地的营利事业营业额纳入分配指标,且已完成设算,并将于近期办理通知作业;高雄市因这次气爆事件所需的救灾复建经费,仍应依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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