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大多数占领者尊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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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导)香港去年经历政治上的一连串风波,从白皮书、人大8.31决议到雨伞运动。昨日(12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特别提到占领事件,认为大多数人都守法。而大律师公会会长石永泰的演说更是精辟,道出政府所谓依法的假话,及法治的真正目的,赢得许多掌声。

二○一五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昨日按照传统在中环大会堂举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致辞时提到,香港过去一年经历种种挑战,政治很多时候围绕港人生活,但他强调法院的司法工作,不会亦不能受政治影响,任何人、机构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法律在实际运作时,法院只会根据法律及法律的精神断案,并在判案时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不论是政府、官方机构、社会大众或社会上任何界别的影响。”他又强调,即使法律程序或因政治理由而引起,法院的功能亦绝非解决政治问题,而是仅就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马道立又提到占领抗议,指事件显示大多数人都尊重法治,期间出现的诉讼亦体现法院严格遵照法律断案,所颁下的命令应该得到各界尊重,“法治的目的正是要保障我们的权利,并帮助实现每一个社会都有的目标: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他重申,法治是香港的重要制度,不容妥协,不能有半分偏移,亦不能讨价还价,亦不能有片刻松懈。

马道立其后会见媒体时,被问到是否不同意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所指,占领对香港法治明显带来冲突的说法,马道立表示不会评论对方的言论,亦不适宜谈论检控的程序和政治问题。他强调,法庭处理案件不会受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只会依照法律理据处事。

石永泰:依法变政府口头禅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石永泰。(潘在殊/大纪元)

大律师公会主席石永泰则在致辞时,谈及守法与法治。他表示,香港政府近年沾染了一种语言习惯,在解释施政时,很多时都以“依法”作为开场白,“例如:立法会选举‘依法’举行、警方‘依法’拘捕疑犯、政府‘依法’施政、政策‘依法’制定和落实。开口也‘依法’,闭口也‘依法’,这也‘依法’,那也‘依法’,什么也‘依法’。”

他说,对外行人或思想单纯的人来说,这些说法听来好像对“法治”这个概念必恭必敬,但有关说法或会适得其反,误导了公众有关“法治”的意义。

石永泰指,“法治”不仅是只懂盲目地“守法”,“法治”概念更包括尊重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律条文必须对人权作出保障、执法者行使法律赋予的酌情权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事实上,过分强调民众必须‘守法’,往往是极权政府的特征:热衷于利用法律作为整治民众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约束自己管治的方式。”

他又说,很多时候公众或传媒评论或批评一些政府政策或行政举措,焦点明明是政策举措在政治上的优劣利弊,所要求的是政府在政治政策层面的回应,但政府只懂不断重复“依法办事”,“不停以‘我们依法办事’回应,尤其会令人误以为社会上的一些现象,都是法律规定的必然产物(但其实并非如此),‘法律’成了代罪羔羊或借口。”

石永泰认为,随意乱用“法治”一词,往往会不慎为一些“以法管治”或“人治”的政权错误镀金,给它们加上名不符实的道德冠冕,“尤其是在一些没有真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律被任意执行的体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确保法律按政府喜欢的方法证释,用来打压一些令当权者不悦的人或组织。这往往被包装为‘法治’,但说穿了其实就是:我以‘法’来‘治’你。所谓‘依法办事’,说穿了就是‘依我们的意旨办事’。”

他又说,近来有一个趋势:法官判政府败诉时,即会被奉为“英雄”,但一旦判支持民主理念的人败诉,便会有人质疑“法治是否已沦亡”,“此等言论缺乏理据的程度,和某些建制人士认为香港法院判政府败诉就是‘反对政府’或者和政府‘对着干’的评论相比,简直不相伯仲,难分轩轾。司法独立的意思是指法院判案时不受双方的政治取态影响,司法独立的意思不是指某些人士永远都是对的。”

白皮书凸显中港思维鸿沟

石永泰还提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他认为,中共国务院发表的白皮书,对香港市民及全世界发出了错误讯息,也显示了大陆与香港在思维上的鸿沟,“在所有奉行我们理解的‘法治’概念的体制里,政府根本不会家长式地对法官下旨和指指点点,要求他们负担政治任务。这种心态,也许在内地被视作等闲,但在香港却并不恰当。”不过,石永泰有信心香港法院处理案件的态度,不会因白皮书改变。

石永泰在演讲中也提及雨伞运动,他认为,伞运大致和平有序,但随着时间过去,一些人的实际言行在多方面超出了可接受的限制,“例如有些人声称不服从民事法庭所颁的命令不算损害法治;有些人辩称‘法治’这概念只是用以约束当权者,又说公民做的任何事都不可能对法治有负面影响。又有人横额写上‘禁制令,怕你有味’的字眼。”他又说,有人批评运动的过火手法,便被定性为“背弃民主”,任何人如果不支持运动参加者的所有言行,随时会被指控为打压人民。

石永泰强调,公民抗命涉及违法行为,是对是错不能一概而论,“公民抗命不轻言使用,必须用非暴力手法,和愿意接受惩罚。……尊重他人的权利及尊重独立司法机构所发出的命令,也是对公民抗命的限制。”

责任编辑: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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