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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竞业条款初审过 遭禁业员工可领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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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6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6日电)过去竞业条款无期限、补偿金等规定,不少企业滥用引发劳资争议。立法院今通过竞业条款草案初审,明订离职员工禁业期间不得逾2年,且原雇主每月须给付离职员工合理补偿金。

近年曾传出企业为了避免员工跳槽使营业机密外泄,经常发生滥用竞业禁止条款案例,订出钜额违约金规定员工不得跳槽,影响劳工就业权,因此劳动部参考多年来法院判决,增订“劳资双方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参考原则”,让业界及法院有遵循原则。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竞业条款草案,明订雇主须与劳工以书面方式约定竞业禁止,不仅禁止年限不得超过2年,还须符合4点规范,否则该竞业条款无效。

首先,竞业禁止保护的内容,必须是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营业秘密或智慧财产;其次,劳工在原雇主的职务必须是有接触营业秘密或优势技术才受限。

竞业禁止条例禁止的期间、区域、职业活动范围、就业对象,不得超过合理范围,且不得影响劳工工作权利公平性。

此外,该草案也明订竞业禁止期间内,原雇主每月须针对离职劳工损失给予合理补偿金,补偿金必须在劳工离职后给付才算数,离职前发给的红利、年终奖金、工资都不得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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