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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故宫合作社盈余 台内政部:北市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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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佩君台北13日电)内政部今天重申,故宫消费合作社新台币1亿7000万元的盈余,依法规不得分配给员工,追讨事项应由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监督。

媒体报导,故宫将文物复制品销售与餐饮服务委托故宫消费合作社经营,在民国90年到97年将高达1亿7000万元的盈余分配给消合社员工,引发争议;内政部与审计部都要求应予追回,但故宫坚称依法办理并未自肥。

内政部合作及人民团体司筹备处副主任陈志章今说明,依“合作社法”规定,故宫消费合作社是向台北市政府登记的社团法人,关于合作社的监督辅导事项属台北市政府主管权责。

其次,内政部说明,同样依“合作社法”规定,故宫消费合作社盈余不能分配给员工。

陈志章表示,故宫近年由于观光客大增,消费合作社的利润非由员工交易所创造,依规定应提列为合作社的公积金及公益金。

内政部强调,合作社法规定很清楚,有关追回故宫消费合作社的盈余,应由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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