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中国大陆中央防范办发文挑战中国大陆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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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7月30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自5月份以来,国内外法轮功学员向中国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依法控告、起诉江泽民,请求严惩其发起并操纵国家机器非法迫害法轮功的行径。6月17日,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央防范办),非法下发了《关于坚决打击“法轮功”借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之机发起诬告滥诉活动的通知》(办发电【2015】21号)(机密)文件,部署各地开展新一轮非法迫害大陆信仰“真善忍”法轮功修炼者活动,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省、市、县防范办相继下发文件。我们认为,中央防范办的做法是非法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对江泽民、周永康、李东生等血债派非法镇压法轮功16年政策的继续,是一种严重违法《宪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一、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非法剥夺公民权利,是一种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

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是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挑战,同时,也是16年来江泽民等血债派非法镇压法轮功的直接有效证据之一。题目本身就是问题。什么是诬告?诬告陷害是指捏造违法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行政或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违法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追查、处分或侦查、起诉、审判等。江泽民,由于妒忌制造出一个个谎言,公然践踏宪法和法律,在一九九九年悍然发起了对法轮大法“真善忍”的迫害,把信仰“真善忍”的民众推向打击面,16年来,对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灭绝政策,滥用整个国家资源,迫害中动用百余种酷刑,在劳教所、监狱、洗脑班摧残法轮功学员,使众多的人被致伤、致残、致疯、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等,导致千千万万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继承着江泽民等血债派迫害法轮功的方法,是先定罪迫害,再无中生有,虚构违法事实,使法轮功修炼者遭到错误追查、处分或侦查、起诉、审判等。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众多法轮功学员依据被非法迫害的事实,依法起诉江泽民,何来“诬告”?起诉也是状告江泽民等极少数首恶,又怎么是“滥诉”?即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也应该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和真相后,依法判决。而中央防范办既不是司法机关又不是执法机关,既没有调查,也没有按司法程序处理,对广大受害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定性,限制、剥夺诉讼权利才是真正的违法行为。

《宪法》四十一条还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众多法轮功学员依据被非法迫害的事实,依法控告江泽民,即使检察院、法院未实施立案登记制,接到控告状后,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和法院应当查清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关于坚决打击“法轮功”借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之机发起诬告滥诉活动的通知》提到,“法轮功分子针对我前党和国家领导人提起诬告诉讼活动,企图制造影响,冲击我政策和法律底线”, “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是对依法控告江泽民法轮功学员进行诬陷、诽谤、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非法剥夺了《宪法》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中央防范办的文件,法院立案制改革之前还是改革以后,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迫害都没有资格维权,即使被非法迫害动用百余种酷刑,在劳教所、监狱、洗脑班摧残法轮功学员,使众多的人被致伤、致残、致疯、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等,只要维权就是诬告、滥诉,就是违法。前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元凶)不是中国公民,即使是中国公民,也是超越《宪法》之上的公民。中央防范办应该提请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三十三条,将《宪法》第三十三条改为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江泽民等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轮功修炼者除外)。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法轮功修炼者除外),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央防范办的严重违反《宪法》行为,不仅打击了法轮功学员依法控告的权利,也严重打击了检察院、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使未来的立案登记制徒有其名,成为一个地地道道骗人的大幌子,导致检察院、法院立案不仅要审查,还要在中央和地方防范办的领导监督之下,何来依法治国?

二、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暨各地区文件公然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江泽民、周永康等血债派非法镇压法轮功16年政策的继续。

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暨各地区文件中提出了规定有:要协调一致,严守底线,严密防范。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三不”原则(不接收材料、不予立案、不出具裁定文书),对邪教诬告滥诉案件坚决不予立案,防止“法轮功”分子借机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使诬告滥诉进入正常司法程序,引发次生问题。要在受理控告、法律监督等环节制定预案,严密措施,使一线办案人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立案登记制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防止发生误接受理问题。公安机关要把活动突出的“法轮功”重点人员名单及情况通报给法院、检察院,以利于审查把关。司法(部)厅局对律师进行有效管理,强化教育约束,决不能发生律师参与“法轮功”诬告滥诉活动的问题。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央防范办公然违反《宪法》,在(办发电【2015】21号)文件暨各地区文件要求: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三不”原则(不接收材料、不予立案、不出具裁定文书),对邪教诬告滥诉案件坚决不予立案,防止“法轮功”分子借机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使诬告滥诉进入正常司法程序,引发次生问题。这些文件规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抵触,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是执行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还是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呢?如果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三不”原则(不接收材料、不予立案、不出具裁定文书),就是执行了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效力高于《宪法》,高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在,明知道中央防范办违法下发文件,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国安、司法却听命于中央防范办和地方防范办。中央防范办和地方防范办完全可以凌驾于《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上,怎么进依法治国?

中央防范办公然违反《宪法》,在(办发电【2015】21号)文件暨各地区文件还要求:要逐人调查核查,坚决依法处置。法院、检察院、信访局收到的诬告滥诉信件,要及时报告防范办并转交、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据此对所涉人员,逐人进行调查核查。对确属本人实名提起控告的,一律纳入重点人员范围,并综合其现实表现,该打击的打击,该管控的管控,该教育转化的教育转化,一一记录在案。要加强专项信息和侦控工作,掌握斗争主动权。公安、国安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相关活动线索,查明其中挑头人物、骨干分子,注意收集固定证据,予以精准打击。对“法轮功”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300条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要加强排查管控,防患于未然。对“法轮功”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动态摸排,逐人掌握思想动态和行踪,明确管控重点,落实管控措施。要密切关注“法轮功”人员与律师重点人联手进行诬告滥诉活动的动向,注意发现线索,及时做好教育管控工作,提前消除隐患。要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及时妥善处理。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发挥好互联网邪教信息管理协作机制的作用,加强网上舆情监控,对境内外网站上关于“法轮功”诬告滥诉活动的有害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通报、及时封堵删除。

以上是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文件暨各地区文件的主要内容,中央和地方防范办完全凌驾于《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上。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在办案程序上听命于中央和地方防范办,适用法律上也要听命于中央和地方防范办。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对控告事实不接收材料、不立案、不调查也不核实,只调查、核实有没有控告行为。只要有控告行为,就要按照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对确属本人实名提起控告的,一律纳入重点人员范围,并综合其现实表现,该打击的打击,该管控的管控,该教育转化的教育转化,一一记录在案。”“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300条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全世界从古到今有这么依法治国的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16年的非法残酷迫害,在中国大陆超越战俘、犯罪份子、纳粹集中营体罚虐待,甚至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对法轮功学员公平过吗?法轮功学员诉讼权利和聘请律师的权利都被剥夺了,人权在哪里?

以上可以看出,《宪法》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过是官话套话,欺骗世人,给全世界作秀罢了。现在公安、国安部门在邮政部门查禁控告江泽民信函,有些地区控告江泽民信件被公安、国安部门在本地截留,有的在北京被截留。大陆许多地区公安、国安在邮政、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查到控告江泽民法轮功学员名单后,警察、综治、社区人员对查到的法轮功学员追查、骚扰、恐吓甚至绑架迫害,对一些未写控告信的法轮功学员也进行骚扰和恐吓。据防范办一位负责人讲,过一段时间,中央、省防范办还要派督察组到各地巡视,无非是为延续江泽民、周永康、李东生等非法迫害政策保驾护航。

三、起诉江泽民是中国公民对新一届政府依法治国理念的充分相信,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中央防范办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江泽民是国家主席也好,在野也好,都是平等的,都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力和法律待遇。所以从法律角度讲,如果江泽民犯罪了,起诉他是天经地义的,法院应当受理。中国民众控告江泽民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央防范办和各级防范办暨部分政法部门的做法颠倒是非,给予江泽民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权、通信自由权、控告申诉权。各级防范办恶意构陷,任意践踏法律,通过恐怖斗争方式层层开会下发文件,非法布置迫害控告人,是严重践踏法律,使中国司法体系继续失去司法公正,这才是真正的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这是江泽民、周永康、李东生迫害法轮功政策的继续,将严重阻碍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实施,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中央防范办和各级防范办暨部分政法部门的做法谁去追究,谁去纠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现在,全国各级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认真执行中央防范办(办发电【2015】21号)的违反《宪法》文件,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

从二零零二年开始,几年时间内,江泽民因迫害法轮功在世界上三十多个国家被起诉,在国际上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今年的五月份开始,海内外法轮功学员根据国际法和中国的法律掀起了对江泽民的起诉大潮,把起诉江泽民的控告书以各种方式递交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到今天,在中央防范办非法下发文件,阻止打压情况下,已有近十万名法轮功学员,向两高邮递或递交了自己的诉状。这些控告书浸透着多少家庭的血泪,凝聚多少逝去的鲜活生命。在大陆的持续打压、残酷迫害下,又有多少家庭有冤无处伸,有诉无处投。中国领导人天天喊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公平正义。试问德在哪里,公平正义在哪里,法律又是谁在操纵?

提起江泽民,中国百姓几乎无人不骂,他腐败治国,带头贪腐淫乱,鱼肉百姓,祸国殃民,出卖国土等。起诉江泽民,把他送上审判台,大快人心,也是天意决然。上天已不容忍也不允许它在人间兴风作浪。起诉江泽民,也是在给那些仍在听信谎言和为江氏卖命的人一次明善恶的机会。

中国大陆某法学会
中国大陆某警察学会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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