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国际控告迫害诉江法轮功学员单位及个人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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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8月10日讯】

追查国际对迫害诉江法轮功学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
汪志远,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主席、法定负责人。

通信地址: P.O.Box 84,New York, NY 10116 USA;
电话:1-347-448-5790;传真:1-347-402-1444。
网址:http://www.zhuichaguoji.org/,http://www.upholdjustice.org/

被控告人:
迫害依法向中共最高检察院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被控告人名单具体见以下各自陈列的事实。

控告请求:

一、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绑架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以及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的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二、赔偿被迫害人各100万美元!

事实和理由:
汪志远,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to Investigate the Persecution of Falun Gong)主席、法定负责人、主要负责对于国内外江泽民犯罪集团对法轮功及法轮功学员进行的迫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曝光及存档备用。

自从2015年5月国家实施“有案必立”的政策及法律以来,不断有法轮功学员就江泽民犯罪集团向国家的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公安部等举报自己因为修炼法轮功而遭到江泽民犯罪集团迫害的冤情,并对江泽民发起刑事控告。但是,江的帮凶为了阻止罪恶被揭发,通过各种手段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拦截、没收检举信,甚至再次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继续视中国法律为无物,继续肆无忌惮地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达到无法无天的程度。本控告人根据从2015年6月4日至7月30日,接到举报并初步调查核实的证据、事实,向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2015年6月4日至7月30日,发生迫害案例至少36起,主要涉案人员397名,被迫害学员和家人达572人。很多法轮功学员是在邮局被抓,有的是邮寄诉江文件后,被警方骚扰和抓捕。迫害发生最多的省份是河北、黑龙江、天津、甘肃、山东等,另外还涉及内蒙古、陕西、重庆、山西、吉林、北京、辽宁、江苏、四川等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

控告人提出举报、控告的主要事实如下:

█1、事实一:
被控告人一:宁增杰,定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
被控告人二:张亚洲,明月店村书记
被控告人单位:定州市公安局、明月店镇派出所、镇政府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7日早晨,定州市公安局、明月店镇派出所、镇政府和明月店村书记等7人,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张小芹、任淑坤、温国强、陈长保家中,将4人劫持到公安局单独非法审问,问他们“为什么写控告信”(4位学员于5月份到邮局给最高检察院寄出了控告江泽民控告书,也已收到最高检妥收短信,有学员看到其中一警察拿着他们寄给最高检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随后,4人被送到定州市医院体检,因温国强、陈长保体检不合格,当天回到家中,张小芹、任淑坤被关押到定州市拘留所。定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宁增杰敲诈勒索10万人民币。

█2、事实二:
被控告人及单位:请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调查

事实如下:
从2015年7月9日中共大肆非法抓捕维权律师,至今已有至少236位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被刑拘、绑架等。并且大陆官方媒体已大肆抹黑维权律师,并逼迫其自污。

█3、事实三:
被控告人:请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调查
被控告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天津市宁河县邮电代办点;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黑龙江双城市公安局;

事实如下:
在中国一些地区发生了政法委、“610”和公安局警察,指使或强迫邮局拦截、私拆、扣留诉江信件,甚至非法抓捕诉江的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如河北省张家口市委非法要求邮政局和一些快递公司拒绝为法轮功学员邮寄起诉江泽民的诉状,天津市宁河县邮电代办点也发生工作人员无理盘查寄信者的事件。更为严重的是陕西省宝鸡市、黑龙江双城市等警察非法抓捕到邮局邮寄控告江泽民的诉状的法轮功学员。

█4、事实四:
被控告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法委;哈尔滨市辖属宾县公安局;哈尔滨市下辖双城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下辖依兰县公安局。

事实如下:
2015年5月底至6月初,哈尔滨市辖属宾县公安局非法要求邮局和一些快递公司拒绝为法轮功学员诉江提供邮递业务。2015年7月11日午后至13日凌晨,哈尔滨市下辖双城市公安局伙同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动大量警力非法抓捕当地邮寄控江诉状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46人被非法抓捕;7月21日至23日,双城又有23人(已回家的除外)被非法抓捕。7月22日,哈尔滨市下辖依兰县公安局又出动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4名当地诉江法轮功学员,多名学员遭到骚扰。宾县宁远镇有17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其中12名女性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截至2015年7月28日最新统计,哈尔滨市下辖双城市、依兰县、宾县至少非法抓捕诉江法轮功学员90人。

█5、事实五:
被控告人一:孙永波,黑龙江省副省长、政法委副书记兼公安厅厅长;
被控告人二:王小溪,哈尔滨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三:任锐忱,哈尔滨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四:杨旭,依兰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五:何占江,依兰县政法委副书记;
被控告人六:徐海波,依兰县“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七:徐艳,依兰县“610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八:赵卫东,依兰县“610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九:王庆丰,依兰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十:赵朝贵,依兰县公安局政委;
被控告人十一:张英铎,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二:宋宇哲,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副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三:郝剑飞,依兰县公安局指导员;
被控告人十四:郭庆吉,依兰县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五:凌文涛,依兰县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六:毕秀波,依兰县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七:刘彦成所长;
被控告人十八:吴军,西城派出所教导员;
被控告人十九:张玉,关岳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李延权,关岳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一:李玉文,三道岗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二:陈喜文副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三:庄玉福,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四:李尚友,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五:郗景武,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六:卢玉林,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七:田才,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八:孙鹏,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九:孔山泉,迎兰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三十:李海鹰,迎兰派出所所长教导员;
被控告人三十一:刘忠伟,达连河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三十二:魏立新,达连河派出所教导员;
被控告人三十三:徐富,五国城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三十四:韩建忠,五国城派出所教导员;
被控告人单位: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鸭子圈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2日,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警察从凌晨4点多开始就闯到依兰县多名法轮功学员家敲门、围困、非法抓捕。现已知当天有杜静、陶永文、曹汝杰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骚扰。7月22日早4点半,警察非法闯到三道岗镇法轮功学员左先凤家砸门,还把左先凤家的水闸给拉下来。 随后三道岗镇派出所所长李玉文带人闯到左先凤的姐姐法轮功学员左先波家,非法抄家。早5点多法轮功学员付贵芹家也被县国保大队及西城派出所警察敲门骚扰,法轮功学员李春保家去两辆警车骚扰、围困。早7点多,法轮功学员陶永文被警察抓捕到依兰县公安局;杜静在自家的刷车厂,被依兰县公安局和五国城派出所非法抓捕,杜静现被非法拘留,非法关押在哈尔滨市鸭子圈看守所。绑架时警察称是哈尔滨让抓的。迎兰乡法轮功学员石艳杰被非法抓捕,现被非法拘留15天,关押在哈尔滨鸭子圈看守所。达连河煤气厂职工法轮功学员曹汝杰在单位被警察抓捕,被非法拘留15天。22日上午,警察闯到依兰镇法轮功学员王文娟家敲门并拉断电闸。警察又闯到法轮功学员张可梅、张国栋家敲门骚扰。依兰县此次非法抓捕、骚扰行动,是受哈尔滨市政法委、“610”办公室指使,目的阻扰法轮功学员依法控告江泽民。

被迫害人姓名:杜静、陶永文、曹汝杰、左先凤、左先波、付贵芹、石艳杰、王文娟、张可梅、张国栋。
被迫害人数目:10。

█6、事实六:
被控告人一:陈光,吉林省通化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王海峰局长;
被控告人三:秦健,通化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被控告人四:张永辉,通化县公安局副局长(包保三棵榆树派出所);
被控告人五:王贻焕,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
被控告人六:丁某,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副队长(领人抄家);
被控告单位:三棵榆树派出所;通化市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 年6月26日上午10点多钟,辽宁省新宾县新宾镇法轮功学员张富春、郭庆凤、闫广玲、张国友、王翠莲、邓玉清、孙秀珍到吉林省通化县三棵榆树乡的邮局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材料时,被三棵榆树派出所的4名警察非法抓捕到三棵榆树派出所。然后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王贻焕带着国保警察到三棵榆树派出所,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审讯、恐吓等。6月27日下午,7人被通化县国保大队非法“刑事拘留”,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关押期间,郭庆凤抗议非法关押绝食6天,后通化县 公安局国保家人让郭庆凤家人交10,000元取保候审。陆续被勒索10,000元的还有王翠莲和孙秀珍、闫广玲、张国友,张富春、邓玉清仍被非法关押于通化市看守所。邓玉清家人请律师为邓玉清准备控告。7月9日,律师到通化市看守所见到了邓玉清,之后律师对通化县国保大队下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表明:邓玉清在控告江泽民时,没有违法、犯罪,公民有控告的权利,而对控告人非法的抓捕,是有关部门在违法犯罪。并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送到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如果通化县国保大队继续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将对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出控告。目前,邓玉清、张富春的“材料”已被通化县国保送到通化县检察院申诉科。

被迫害人姓名:张富春、郭庆凤、闫广玲、张国友、王翠莲、邓玉清、孙秀珍。
被迫害人数目:7人。

█7、事实七:
被控告人一:赖恒红,重庆市南岸区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王虹,南岸区委政法委副书记、防邪办主任;
被控告人三:叶和平,南岸区公安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四:邵德安,南岸区邮政局局长;
被控告人五:周锡兰,南岸区广阳镇“610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六:刘勋,弹子石派出所大佛寺社区片警;
被控告人七:刘晓梅,大佛寺社区人员;
被控告人八:刘红玉,大佛寺社区人员;
被控告单位:南岸分局广阳派出所;南岸区分局弹子石派出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法轮功学员徐萍、王其志(外地的)去弹子石邮局,邮寄自己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诉状,被邮局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徐萍、王其志被弹子石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到歌乐山“洗脑班”迫害。2015年7月12日下午,南岸区广阳镇法轮功学员干昌林、朱先兰、藤彩金3人,到广阳镇邮局寄了控告江泽民的诉状邮件。7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广阳镇“610办公室”人员周锡兰伙同广阳派出所和南岸公安分局的警察一行10多人,对3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真相资料等,并强迫干昌林、朱先兰、藤彩金3人写“保证书”,非法关押到“洗脑班”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徐萍、王其志,干昌林、朱先兰、藤彩。
被迫害人数目:5人。

█8、事实八:
被控告人一:谢志强,天津市滨海新区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
被控告人二:王志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苏贵军,天津市大港邮政局局长;
被控告单位: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海滨派出所;天津市大港看守所
2015年7月1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法轮功学员韩铁强在采油社区邮局邮寄(最高检察院)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控告信。当时邮局的女业务员询问寄的什么,韩铁强回答是起诉江泽民的诉状,给此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邮局工作人员非法将邮件扣押,并交到大港分局海滨派出所。7月23日上午,韩铁强和妻子先后接到派出所电话并到了派出所,他们在派出所被审讯期间,警察带开锁人非法撬门入室,进行抄家。下午韩铁强的妻子被放回,晚上10点多韩铁强被送到大港看守所非法关押,不准许家属见面。

被迫害人姓名:韩铁强和妻子,被迫害人数目:2人。

█9、事实九:
被控告人一:宋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张奇兵,万全县“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三:王玉成,万全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四:蒋爱国,万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五:荣斌,万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被控告人六:赵秀花,万全县公安局指导员;
被控告人七:李建民,高庙堡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八:田海,东洗马林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九:田元河,洗马林镇太平湾村书记;
被控告人十:孙发进,洗马林镇太平湾村村长;

事实如下:
河北省万全县高庙堡乡兵民村法轮功学员郭振山和妻子、郭泰以及洗马林的王润娥,2015年6月17日在洗马林邮局邮寄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信件被邮局非法扣押到6月24—25号,高庙堡派出所所长李建民多次带万全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政委非法闯到郭振山家企图骚扰,因没人在家未得逞;2015年6月29日,万全县洗马林镇法轮功学员去郭磊庄邮局邮寄依法起诉江泽民的控告状,信件被县公安局国保警察非法扣押、拆开;洗马林派出所警察田海东带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闯到法轮功学员张玉兰、王建梅、周风军家骚扰、恐吓,非法抄走法轮功书籍等私人物品;同日,洗马林镇太平湾村书记田元河、村长孙发进带县国保大队警察闯到太平湾村张素娥、李爱莲等3位法轮功学员家中骚扰、恐吓;高庙堡乡派出所所长李建民等人闯到兵民村法轮功学员任永花家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师父法像、书籍、音响等私人物品。

被迫害人姓名:郭振山和妻子、郭泰以及洗马林的王润娥,张玉兰、王建梅、周风军,张素娥、李爱莲,任永花。
被迫害人数目:11人。

█10、事实十:
被控告人一:黄超,陕西省宝鸡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傅进军,政法委副书记、市“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三:白永强,“610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四:邹永忠,“610”办防控科副科长;
被控告人五:刘平厚,宝鸡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被控告人六:庞博,宝鸡市邮政局局长;
被控告人七:张安新,宝鸡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八:李民,宝鸡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九:雷治理,宝鸡市公安局“610办”主任;
被控告人十:罗科岐,宝鸡市金台区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十一:尹忠强,宝鸡市金台区副书记、“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十二:郭掌伟,金台公安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十三:张晓晨,宝鸡市渭滨区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十四:李果利,宝鸡市渭滨区“610”办主任;
被控告人十五:刘国辉,宝鸡市公安渭滨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十六:韩晓斌,宝鸡市公安渭滨分局局长国保科科长;
被控告人十七:刘虎堂,宝鸡市公安渭滨分局局长国保一科;
被控告人十八:徐鹏春,宝鸡市石坝河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九:严立章,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书记;
被控告人二十:王文庆,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镇长;
被控告人二十一:康旭东,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综治维稳中心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二:乔亚军,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综治维稳中心副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三:杨飞,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二十四:司家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二十五:胡嘉,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二十六:甄宝庆,宝鸡市渭滨看守所所长;
被控告单位:高家村派出所;宝鸡市看守所;金台区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5日起,宝鸡市政法委伙同宝鸡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警察,出动多辆警车,非法抓捕当地法轮功学员,抄家、威胁、恐吓。7月6日下午7点钟,王玉玲在供电局家中被金台分局警察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在金台拘留所。7月7日上午,渭滨区高家镇苟家岭村五组法轮功学员杨小红连同她5岁的小儿子一并被警察非法抓捕。7月7日下午,渭滨区高家镇新安村法轮功学员田世武、刘引梅夫妻被渭滨公安分局警察非法抓捕;孙书文被渭滨分局石坝河派出所警察非法抓 捕、非法抄家。7月9日中午,高家镇法轮功学员张金满被渭滨公安分局警察以谈话为名带走,现非法关押在宝鸡看守所。截至目前,已知被劫持的法轮功学员有20多名,多人被非法关押在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看守所、金台区看守所。据查,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多数曾邮寄过控告江泽民的诉讼状。宝鸡市邮政分离处从6月16日对法轮功学员投递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控告江泽民的邮件进行扣押,并一直未回复,有100多份快递被非法扣押,去查询时,他们推诿说16个工作日后答复,过后既没有回复。6月底,宝鸡市法轮功学员王玉芝在清姜邮局寄出了“诉江控告状”,但邮件被宝鸡市拦截在当地,一直没有发出,王玉芝多次前去询问,最后邮局人员威胁:让公安和你说话。7月7日,渭滨公安分局警察非法闯入王家进行抄家,并非法抓捕了王玉芝,抄走法轮功书籍、真相资料、 光碟等。

被迫害人姓名:王玉玲,杨小红连同她5岁的小儿子,田世武、刘引梅,孙书文,张金满,王玉芝等。
被迫害人数目:20人。

█11、事实十一:
被控告人一:袁桐利,天津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赵飞,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苗宏伟,天津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四:李宝生,天津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五:刘宝迎,宁河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六:岳文平,宁河县“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七:刘宏山,宁河县邮电局局长;
被控告人八:白志娟,宁河县邮电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九:刘玉顺,宁河公安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十:郑顺红,宁河公安分局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被控告人十一:杨志强,宁河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二:祖军,宁河公安分局副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三:运沛刚,宁河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员;
被控告人十四:王建忠,宁河县廉庄乡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五:王贵旺,岳龙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六:王志利,岳龙镇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十七:李德龙,岳龙镇派出所教导员;
被控告人十八:王海军,镇北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九:杨树俊,芦台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项峥,芦台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二一:宁河镇派出所所长陶洪春;
被控告人二二:王志生,丰台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三:唐立军,桥北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单位:宁河县看守所;宁河县拘留所;

事实如下:
自2015年6月15日起,天津市宁河县邮局违法拒绝邮寄、扣押当地法轮功学员邮寄到最高检察院起诉江泽民的信件。6月24日上午,天津市政法委书记、市总工会主席袁桐利到宁河县视察“三严三实”的落实情况,陪同的有宁河县政法委书记刘宝迎。当晚,天津市“610办公室”等部门在宁河秘密部署抓捕诉江的法轮功学员。6月25日,法轮功学员莫伟秋、董朝凤、田丽、李春霞、任秀云、唐洪秀、朱淑君7名被非法抓捕;6月30日,胡桂金、王凤仙、冯少华、方义霞、 赵秀元、王英梅被非法抓捕;之后陆续又有法轮功学员黄凤莲、翟士岐、杨桂荣、高景义、孙焕莉、张永利、李景忠等多人被非法抓捕。其中:王凤仙于当日回家, 董朝凤被取保候审,王英梅因身体原因回家,朱淑君被非法拘留10天已回家,赵秀元已回家。其他人仍被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黄凤莲的丈夫(没有修炼法轮功) 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带上警车,上前敲警车的玻璃,要求放人,四、五个警察下车后发生冲突,她丈夫被警察戴上铐子带走。警察打人这一过程,被一路人用手机全程拍下来并喊:“警察打人了!”警察见状将路人抓捕并殴打,将手机拍下的档删除,并将其带到派出所关押了一天一夜。7月13日得知,黄凤莲的丈夫被以“暴力袭警”,判刑4年,罚款2万元。黄凤莲被非法刑拘3个月。

被迫害人姓名:莫伟秋、董朝凤、田丽、李春霞、任秀云、唐洪秀、朱淑君,胡桂金、王凤仙、冯少华、方义霞、 赵秀元、王英梅,黄凤莲、翟士岐、杨桂荣、高景义、孙焕莉、张永利、李景忠,黄凤莲的丈夫,一路人。
被迫害人数目:22人。

█12、事实十二:
被控告人一:庄春来,河北省定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一:刘旺,定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防范办主任;
被控告人一:李建保,定州市防范办(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一:梁金龙,定州市防范办(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一:于淑辉,定州市防范办(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一:马铁柱,定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一:宁增杰,定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
被控告人一:李铁柱,定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一:赵少华,定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一:马云飞,定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一:黄玉欣,明月店镇书记;
被控告人一:陈建龙,明月店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一:杨军平,明月店派出所指导员;
被控告人一:张凯,明月店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一:郝亮,明月店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单位:定州市拘留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7日早6点30分左右,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明月店镇派出所、镇政府和明月店村书记等7人,闯入明月店村法轮功学员张小芹、任淑坤、温国强、陈长保家中非法抄家,抄走手机、法轮功书籍等私人物品,并将4人非法抓捕到公安局单独审问。起因是张小芹、任淑坤、温国强、陈长保于2015年5月份通过邮局给最高检察院寄出了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已收到最高检妥收短信),有学员看到其中一个警察拿着他们寄给最高检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随后,张小芹、任淑坤、温国强、陈长保4人被送到定州市医院体检,因温国强、陈长保体检不合格当天被放回,张小芹、任淑坤被非法关押到定州市拘留所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张小芹、任淑坤、温国强、陈长保。
被迫害人数目:4人。

█13、事实十三:
被控告人一:宋乐强,山东省蓬莱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李杰峰,山东省蓬莱市”610办”副主任;
被控告人三:曲冠玲,蓬莱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四:刘玉明,蓬莱市公安局国保队长;
被控告人五:崔洪勋,蓬莱市北沟镇党委书记;
被控告人六:孙恒玉,蓬莱市北沟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七:姜贵成,蓬莱市北沟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八:刘作勇,蓬莱市北沟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九:于建宏,蓬莱市邮政局局长;
被控告人十:郝建伟,蓬莱市局拘留所所长;

事实如下: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北沟镇聂家村法轮功学员聂丽华、姜秀梅、齐淑荣到北沟邮局寄控告江泽民的诉状,邮局人员收了邮费却拒寄,并拒绝退邮费。在3位法轮功学员的坚持下,邮局人员问过负责人后,说让他们回去派代表来拿诉状和邮费。2015年7月14日下午3点左右,聂丽华、姜秀梅、齐淑荣到了邮局,邮局人员却立即报警,北沟派出所警察将聂丽华、姜秀梅、齐淑荣非法抓捕,现被非法拘留在蓬莱市拘留所。

被迫害人姓名:聂丽华、姜秀梅、齐淑荣。
被迫害人数目:3人。

█14、事实十四:
被控告人一:邹德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法委;
被控告人二:白音尔,内蒙古赤峰市“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三:毕兆东,内蒙古赤峰市“610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四:王琳琮,赤峰市寄递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被控告人五:李彬,赤峰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被控告人六:潘伟国,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防范办(610)主任;
被控告人七:刘永,敖汉旗邮政局局长;
被控告人八:滕海魁,敖汉旗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九:刘瑞志,敖汉旗公安局局长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被控告人十:李国才,敖汉旗公安局局长国保大队队长、旗防范办副主任;
被控告人十一:郑晓东,敖汉旗公安局局长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二:张清哲,四道湾子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三:鞠文林,赤峰市红山区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十四:庞建锐,赤峰市红山区防范办副主任;
被控告人十五:梁占廷,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十六:许海荣,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七:张代合,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八:韩学军,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安局国保大队指导员;
被控告人十九:布仁,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贺新国,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安局国保大队。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日上午11点左右,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法轮功学员任长芬、于占祥、祁玉英、盛秀环、王芝、闫请芝、敬福荣、刘艳芝、李凤芹等9 人到本镇邮政所邮递依法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原凶江泽民的控告书时,被邮递人员拒绝并报警,随后被四道湾子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敖汉旗“610”人员赶到后, 晚7点前,陆续放了闫请芝、敬福荣、刘艳芝、李凤芹4人,其余5人于当晚被非法关押到敖汉旗拘留所,非法拘留10天。2015年7月12日,王芝被放回家,于占祥、任长芬、盛秀环、祁玉英被非法送到赤峰市“洗脑班”继续迫害,同时被非法关押在赤峰市“洗脑班”的还有红山区的法轮功学员宝志琴,她于7月6 日去邮局邮寄诉江材料被红山公安分局警察非法抓捕,非法拘留5天后送入“洗脑班”继续迫害,已绝食7天。

被迫害人姓名:任长芬、于占祥、祁玉英、盛秀环、王芝、闫请芝、敬福荣、刘艳芝、李凤芹。
被迫害人数目:9人。

█15、事实十五:
被控告人一:安伟华,河北省沧州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王靖,沧州市市委防范办(610)副主任;
被控告人三:代文福,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四:张英杰,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国保队长;
被控告人五:张正,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教导员;
被控告人六:沧州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七:泊头市泊镇财政所

事实如下:
河北省沧州市法轮功学员常玉金(女),2015年7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国保大队非法拘留。借口因为她是沧州市第一个向最高检察院依法起诉迫害法 轮功的首恶江泽民的人。7月6日,常玉金所在单位泊头市泊镇财政所把她叫去,说是北京最高检察院来人,要见她,家人过去的,发现是当地的“610”人员和 国保警察,他们声称因为常玉金起诉江泽民,上边有批示。并说诉江快递都在北京市邮件处理中心被扣押,不能送达高检。(沧州6月30日以后邮寄的起诉书都没收到回执)7月7日早晨,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国保大队警察把常玉金非法抓捕到公安局,下午非法关押到沧州市看守所。7月8日,国保大队教导员张正再次闯到常玉金家中非法抄家。
被迫害人姓名:常玉金。
被迫害人数目:1人
主要涉案人员数目:5人

█16、事实十六:
被控告人一: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杨东奇;
被控告人二:孙永波,黑龙江省副省长、政法委副书记兼公安厅厅长;
被控告人三:王小溪,哈尔滨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四:任锐忱,哈尔滨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五:逯景隆,双城市委书记;
被控告人六:郭玉志,双城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七:姜宏伟,双城市政法委副书记、“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八:赵凤海,双城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九:李树智,双城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十:肖继田,双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一:王玉彪,双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十二:朱彦臣,双城市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三:吕宏军,双城市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四:关义,双城市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五:李辉,双城市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六:张林,双城市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七:常爱民,双城市希勤乡希勤村治保;
被控告人十八:姜艳龙,双城市希勤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九:刘向海,双城市希勤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陈玉庄,双城市新兴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一:车照东,双城市新兴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二:李猛,双城市东官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三:苏永生,双城市水泉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四:赵晓良,双城市朝阳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五:辛丕岩,双城市幸福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六:安澄宇,双城市公正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七:王恩华,双城市农丰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八:许宏图,双城市单城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九:杜清娟,双城市单城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三十:袁福顺,双城市同心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三十一:刘国庆,双城市站前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三十二:何学,双城市兰陵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三十三:孙立伟,双城市东风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三十四:侯广义,双城市金城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单位:哈尔滨市鸭子圈看守所;哈尔滨市故乡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1日,黑龙江哈尔滨双城市公安局伙同哈尔滨市警察,出动多辆警 车,从11日午后开始至13日凌晨,非法抓捕当地法轮功学员。目前已知共46人(已回家的除外)。参与非法抓捕的哈尔滨市警察称,是因控告江泽民的事,要带走法轮功学员所谓“协助调查”。被非法抓捕的多数法轮功学员曾邮寄过控告首恶江泽民的诉讼状。

被迫害人姓名:据不完全统计,已知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名单如下:

同心乡:高会玲
农丰镇:陈云霞、佟桂华
公正乡:奚秀兰、崔丽梅、陶占武
幸福乡:马静波
联兴乡:武淑华、关洪云、老方太太、王亚民
希勤乡:李霞、乔成华
新兴乡:王正星、马伟荣、王亚丽、小莲
朝阳乡:林德民、程淑兰、郭玉环、张淑芹、辛宪如
东官镇:高士昌、王淑芬
五家镇:苍淑慧、刘玉华
周家镇:侯桂兰、徐淑香
韩甸镇:刘庆杰
万龙乡:陈术多、薛辉、张术侠
青岭乡:耿艳华、何小凡夫妇、张百寻妻
水泉乡:申秀莲
城镇万家村付家窝棚:郑文平
城镇东北隅:李秋梅
亚麻厂:金继伟、王秀玲、韩秀华
石家窝棚:杨松林
四小:杨继光及妻子王丽君
市医院:姜丽娟
7月21日至23日又有23人(已回家的除外)被非法抓捕,名单如下:
水泉乡:夏兴伟 陈永兰
韩甸镇:张军 董术方 赵淑兰 张桂芬
东官镇:贲兴和
五家镇:关少青 王淑芳 邱华
联兴乡:安小影 寇桂民 孙亚珍
新兴乡:潘明月
友联村:武爱香 刘秀坤
单城镇:李彩芬
团结乡:关淑芬、邹晓杰
西南隅:刘利
东北隅:王家安、王文娟姐妹二人
被迫害人数目:69人。

█17、事实十七:
被控告人一:韩士军,北京市房山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区维稳办主任、区“610办”主任;
被控告人二:鹿进宝,北京市房山公安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刘长剑,房山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四:刘文军,房山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五:张余海,北京市房山区邮政局局长。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1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法轮功学员王金玲和吴庄村法轮功学员李淑文,到房山区邮局寄发控告江泽民的控告状,从邮局出来后被房山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警察于当日下午3点闯到王金玲家非法抄家,4点多闯到吴庄李淑文家非法抄家。王金玲、李淑文俩人现下落不明。
被迫害人姓名: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法轮功学员王金玲和吴庄村法轮功学员李淑文。
被迫害人数目:2人。

█18、事实十八:
被控告人一:杨旭,黑龙江依兰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何占江,黑龙江依兰县政法委副书记;
被控告人三:徐海波,黑龙江依兰县“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四:徐艳,黑龙江依兰县“610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五:赵卫东,黑龙江依兰县“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六:王庆丰,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七:李柏河,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国保大队);
被控告人八:张英铎,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九:宋宇哲,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被控告人十:郝剑飞,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指导员;
被控告人十一:郭庆吉,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二:凌文涛,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三:毕秀波,黑龙江依兰县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四:李玉文,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五:陈喜文,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十六:庄玉福,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十七:李尚友,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十八:郗景武,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十九:卢玉林,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田才,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一:孙鹏,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二:黄海秋,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三:卢玉林,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四:刘鑫,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五:李群山,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六:王奎,黑龙江依兰县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

事实如下:
2015年6月30日到7月1日,依兰县近10名法轮功学员到邮局邮寄了起诉江泽民的诉状,到7月5日还没有收到回执,上网查物流发现寄出信件仍滞留在依兰县没动。给邮局打电话询问原因,邮局告知是依兰县“610办公室”下命令让邮局邮寄别耽误赚钱,然后“610”人员在依兰县信件分拣处将信截下。7月6日,依兰县“610”人员到依兰县三道岗镇邮局把监控录影拿走。7月9日,依兰县“610”人员到团山子乡李新贵(音)家去骚扰。随后,7月10日,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及三道岗镇派出所警察全部出动,到邮寄诉江信的法轮功学员家非法搜查,抓捕、抄家,当魏秀兰上前制止被警察打倒在地;赵淑香、赵淑艳姐妹俩在家中被非法抓捕到依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早8点左右,警察非法闯到三道岗镇吉利村张淑荣家抄家,当时张淑荣不在家,警察又到张淑荣的嫂子家非法抄家; 三道岗镇派出所还到左先凤的单位去找她,当得知她在装修房子,警察郗景武又到售楼处去骚扰;与此同时,警察从早上6点多一直在法轮功学员丁学平家敲门,之 后街道等多个部门人员到门口威胁要撬开门。上午11点左右,丁学平被非法抓捕,因丁学平的丈夫刚去世不久,家中11岁的孩子无人照顾,警察就将她放回 家;7点多刘文秀被劫持,中午回到家;9点多,刘文波也被非法抓捕。警察声称,那些已经将控告书邮到高检的法轮功学员由省厅处理。目前,赵淑艳、赵淑香姐妹已被非法拘留15天。

被迫害人姓名:李新贵,魏秀兰,赵淑香、赵淑艳,张淑荣,左先凤,丁学平,刘文波。
被迫害人数目:8人。

█19、事实十九:
被控告一:刘宝兴,辽宁省阜新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二:栾利民,阜新市“610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三:杨振福,阜新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四:刘思伟,阜新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
被控告五:段百炼,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六:许春利,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七:祁建民,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八:史洪光,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九:孙华,,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指导员;
被控告十:王玉柱,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片警;
被控告十一:张永鹏,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片警;
被控告十二:贾占玉,阜新市海州公安分局西阜新派出所(西铁派出所)片警;
被控告十三:王玉玺,阜新市彰武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十四:卢建国,彰武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十五:崔海峰,彰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十六:王忠奎,彰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被控告十七:张达,后新秋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十八:马玉权,阜新市新邱公安分局长营子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十九:赵峰,阜新市街基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二十:曹炳海,阜新市中部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单位:阜新市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9日中午,辽宁阜新市西铁法轮功学员王杰,在家中被阜新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西铁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家中笔记本电脑、印表机、光碟,还有3 万多元的现金和一个4千元的存款折均被非法抄走。当晚,王杰被非法关押到阜新市看守所。家人去阜新市公安局要人,警察声称是因为起诉江泽民的事被非法抓捕。2015年6月29日,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镇法轮功学员白秀华、周风云、陆艳芹,在兴隆堡镇邮寄起诉江泽民的信件时,被派出所警察抓捕。目前一人因血压高被放回,另外两人被罚款、非法拘留。2015年7月8日,阜新法轮功学员杨秀芬被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到新地看守所。2015年7月9日,阜新市新邱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警察,开车到多名法轮功学员家骚扰,调查控告江泽民一事。

被迫害人姓名:王杰,白秀华、周风云、陆艳芹,杨秀芬。
被迫害人数目:5人。

█20、事实二十:
被控告一:李青春,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二:宋和,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被控告三:田帆,防范办(610)副主任;
被控告四:王玉洁,张家口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五:张睿,国保支队副支队长;
被控告六:武永祥,怀安县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部长;
被控告七:梁利军,怀安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八:张斌,怀安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九:白世旺,怀安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十:王小斌,怀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十一:程俊清,怀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
被控告十二:李建江,怀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
被控告十三:袁继斌,怀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长;
被控告十四:白洁,怀安县柴沟堡镇书记;
被控告十五:杨平,怀安县柴沟堡镇综治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十六:王飞,怀安县柴沟堡镇综治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十七:武富彪,怀安县柴沟堡镇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十八:李强,怀安县柴沟堡镇司法所所长;
被控告十九:张家口市看守所;怀安县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8日上午,怀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20多人非法撬门闯入已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杨淼的家,当时杨淼不在家,他们暴力踹开卧室的门,非法抓捕了杨淼的妻子张荷花、女儿(未修炼,现已回家)和其他5位来串门的法轮功学员任玉莲、赵彦平、于英明、王小林、王小娣姐妹俩,并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和一些私人物品,还有她们写的没邮寄出去的给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的信件。于英明第二天被非法关押到怀安县看守所,目前已回家。下午,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到怀安县公安局门口等着见人,警察却一直搪塞,不让家属见人,还用手机给家属拍照,晚上10点左右,柴沟堡镇“维稳办”人员谩骂、威胁、推搡这些亲属。第二天,家属又来到公安局门口,还是不让见人,让他们回家等着。下午有家属打电话给公安局的人员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张荷花、赵彦平、王小林、王小娣已于当天下午2点被送往张家口市看守所,拘留半个月。据举报,张家口市公安局直接参与了这次非法抓捕行动,起因是怀安县法轮功学员给最高检察院写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原凶江泽民的控告信。
被迫害人姓名:杨淼,张荷花、女儿,任玉莲、赵彦平、于英明、王小林、王小。
被迫害人数目:8人。
█21、事实二十一:
被控告一:孙志江,河北省定兴县公安局局长(2014年1月7日任);
被控告二:张长所,定兴县柳卓乡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三:董金铎,定兴县柳卓乡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四:高雪峰,定兴县柳卓乡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五:崔景旭,定兴县邮政局局长;
被控告单位:定兴县固城邮政支局;定兴县拘留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7日下午2点,河北省定兴县柳卓乡西江村法轮功学员王德福、仁金凤、鹿连霞去固城邮政支局邮寄给最高检察院诉讼迫害法轮功的原凶江泽民的控告信快件,被固城邮局工作人员伙同定兴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非法抓捕,被劫持到定兴县拘留所非法拘留。这3位法轮功学员随身还携带着当地其他法轮功学员写好的控告信,均未寄出。
被迫害人姓名:王德福、仁金凤、鹿连霞。
被迫害人数目:3人。

█22、事实二十二:
被控告一:泽巴足,甘肃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二:马湘贤,甘肃省政法委副书记、防范办(610 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三:姬平,甘肃省防范办(610 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四:金祥明,兰州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五:段海明,兰州市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2013.11任);
被控告六:朱守科,兰州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七:陈志光,兰州市公安局局长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八:张海滨,兰州市红古区常委、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九:张学峰,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分局局长;
被控告十:薛军,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分局政委;
被控告十一:马维杰,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被控告十二:赵振国,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单位: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8日晚,在兰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及兰州市红古公安分局副局长马维杰亲手策划下,红古公安分局出动警力非法抓捕了兰州市红古区法轮功学员窦晓宁。19日早上,红古公安分局又非法抓捕窦秋新、宋法英、吕东湘、关龙山、关龙梅等法轮功学员,并进行了非法搜查。在非法搜查关家的时候,特警冲入其家中,首先将关龙山及其父亲和侄子按倒在地,并上了背铐。而后,把关龙山和关龙梅非法带走,而留下老人和小孩。中午时分,关龙梅被放回家。其余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下午,关龙山被非法行政拘留。6月21日,多名警察伙同社区和海石湾镇上人员闯到关龙彦家企图非法抓捕未得逞。警察就将关龙彦家的电掐断,每天3班、每班3个人在关龙彦家门口等候。其间,关龙彦、王立谦和其次子被困在家中。3日后,关龙彦的父亲去看关龙彦夫妻,但被警察及社区人员拒之门外,此时其子扒在四楼窗户上大喊爷爷。这种行为让楼下众人感到愤慨。并多方找到孩子的舅舅,与孩子舅舅一起拦住警察和社区人员,接走了被围困多日的孩子。关龙山目前被关押在红古区看守所。窦晓宁、窦秋新、宋法英、吕东湘、包姓学员被非法关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关龙彦、王立谦夫妇现在已经被困家中一星期有余。

被迫害人姓名:窦晓宁,窦秋新、宋法英、吕东湘、关龙山、关龙梅,关龙彦,王立谦和其次子,包姓学员。

被迫害人数目:10人。
█23、事实二十三:
被控告人一:郭鸿军,河南省孟州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李玉玺,河南省孟州市公安局政委;
被控告人三:王公军,河南省孟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四:李鹏飞,河南省孟州市谷旦镇书记;
被控告单位:河南省孟州市谷旦镇派出所;河南省焦作市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6日,河南省孟州市谷旦镇米庄村的法轮功学员范雪莲、介秀荣在谷旦镇邮政所邮寄起诉江泽民的控告信时,被蹲坑警察非法抓捕,被孟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公军劫持到焦作市看守所迫害。同日,孟州市谷旦镇李桑娄村的法轮功学员杨海芹和谷旦镇薛村的法轮功学员李梅花,在田丈村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被谷旦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当天被国保大队长王公军送往焦作市看守所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范雪莲、介秀荣,杨海芹,李梅花。
被迫害人数目:4人。

█24、事实二十四:
被控告人一:李青春,河北省张家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李秀军,沽源县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长;
被控告人三:夏德新,沽源县公安局书记、局长;
被控告人四:祁润,沽源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国保大队);
被控告人五:陈占友,沽源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
被控告人六:王海燕,沽源县公安局110巡警特警大队长;
被控告人七:李洋,沽源县高山堡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单位:平定堡镇派出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日下午4点,法轮功学员刘桂花和韩秀桃到沽源县邮政局邮寄诉江控告信时,被事先在邮局蹲坑的高山堡派出所警察李洋等举报,随后被沽源县国保大队长陈占友和110的特警非法抓捕,劫持到公安局关押一晚。第二天上午,2人被劫持到县医院检查身体,陈占友为了把刘桂花和韩秀桃送进张家口市看守所,让医院伪造体检表。下午,陈占友把刘桂花和韩秀桃送到张家口市看守所,因2人身体情况较差,被拒收,刘桂花和韩秀桃被放回家。为阻挠法轮功学员诉江,国保大队长陈占友和平定堡镇派出所长等人,于7月初分别到已邮递诉江状的伊全学、李建英、刘桂花、贾凤仙家中骚扰、查问诉江情况,还让伊全学在一张已经盖有公安局章的纸上签字,被伊全学拒签。

被迫害人姓名:刘桂花和韩秀桃,伊全学、李建英、贾凤仙。
被迫害人数目:5人。

█25、事实二十五:
被控告人一:杨得中,甘肃省武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高开山,凉州区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叶玉炳,凉州区公安局国保队长;
被控告人四:张江海,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五:陈丰岗,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六:赵成城,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七:刘正明,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八:白永禄,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九:胡兆勇,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曹生彧,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一:谭长虹,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二:吴成,凉州区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人十三:黄晓煜,双城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十四:张伟华,凉州区双城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十五:孙键,凉州区双城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十六:苏新华,双城村支部书记;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3日,武威市凉州区国保大队长叶玉柄及警察张江海、双城镇派出所所长黄晓煜、双城村支部书记苏新华等5人在上午10时许,闯进双城镇双城村 法轮功学员李全家,将正在装修房屋的李全诱骗至双城派出所,让其陈述控告江泽民的过程,并做了笔录并按手印。因要照顾家中正在装修房屋的工匠,在李全的强烈要求下,才被允许回家,刚吃过午饭,派出所又到李全家中传唤,因其不在家中,随后,他们将正在市场做生意的李全的妻子何秀英非法抓捕,并让村长通知家人何秀英被非法拘留15日。同时,凉州区国保大队还企图劫持洪祥镇果园村的郭玉兰和双城镇达桐村张清莲,因人不在家未得逞。

被迫害人姓名:李全,何秀英,郭玉兰,张清莲。
被迫害人数目:4人。

█26、事实二十六:
被控告人一:王加培,江苏省连云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宋雅波,连云港市“610”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三:王永生,连云港市公安局书记、局长;
被控告人四:蒋林,连云港市公安局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国保支队、看守所等);
被控告人五:孔杰,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单位:连云港市看守所。

事实如下:
江苏省连云港市法轮功学员仲崇宾,男,54岁,空军雷达兵第五十二团退役军人,退役后,就职于连云港市法律事务中心。2015年6月12日上午,江苏连云港市仲崇宾、仲进军、袁春莉等多名法轮功学员因控告江泽民,被非法抓捕、抄家,当晚9:30分左右,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国保大队孔杰带领一群警察挟持仲崇宾到他家,强行敲碎防盗门锁,破门入室抄家,非法抄走印表机、电脑、现金等物品。仲进军被非法拘留13天,期间被要求抽血,被她严正拒绝;姚兴英、徐龙彪、徐如花、郭加赋予绑架的当天下午回家。仲崇宾、袁春莉被非法关押在连云港市看守所至今,并不许家人接见。自1999年7.20法轮功被中共迫害以来,仲崇宾被非法抄家5次、非法拘留3次、劳教1次、判刑1次4年、被关洗脑班数次,期间多次遭受酷刑折磨。

被迫害人姓名:仲崇宾、仲进军、袁春莉,姚兴英、徐龙彪、徐如花、郭加富。
被迫害人数目:7人。

█27、事实二十七:
被控告人一:刘通,黑龙江省佳木斯汤原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廉景琦,黑龙江省佳木斯汤原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王兆力,黑龙江省佳木斯汤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四:余宝君,黑龙江省佳木斯汤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五:宋玉财,黑龙江省佳木斯汤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
被控告人六:关成敏,黑龙江省佳木斯汤原县邮政局局长;
被控告人七:闫勇,汤原县看守所所长;
被控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汤原县西城派出所。
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日下午3点多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法轮功学员李文义到邮局营业厅邮寄诉江控告状,邮局工作人员说得问一下公安局国保大队,让李文义下午再来。下午李文义又去了邮局,邮局的人给国保大队打电话,国保大队和西城派出所4个警察来到营业厅,把李文义非法抓捕,并到李文义家里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等私人物品,在西城派出所作完笔录后,晚8点多钟,李文义被送到汤原县看守所非法关押。
被迫害人姓名:李文义。
被迫害人数目:1人。

█28、事实二十八:
被控告人一:朱开国,山东省蒙阴县书记;
被控告人二:孟庆龙,蒙阴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三:王在恩,蒙阴县“610”主任;
被控告人四:张家昭,蒙阴县“610”主任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五:郑兆欣,蒙阴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六:李健国,蒙阴县公安局保大队大队长;
被控告人七:秦承波,蒙阴县巨山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八:皮兴新,蒙阴县季官庄村书记;
被控告人九:李桂珍,蒙阴县季官庄妇女主任;
被控告单位:巨山乡邮政局;蒙阴县拘留所。

事实如下:
山东省蒙阴县季官庄村法轮功学员张贵凤于2015年6月19日在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时,被蒙阴县巨山乡邮政局非法扣押信件4天,多次询问,邮政局人员推诿电脑系统坏了。6月24日中午,蒙阴县季官庄村村委书记带领巨山派出所警察强行把张贵凤家的防盗门撬开,非法抓捕了张贵凤及她的丈夫张立保、母亲3 人,非法抄走印表机、电脑、切纸刀、现金12,000元。由于张贵凤的血压极高,警察怕承担责任,把她和她的母亲放回家,她的丈夫张立保被非法关押在蒙阴县拘留所。

被迫害人姓名:张贵凤,张立保及母亲。
被迫害人数目:3人。

█29、事实二十九:
被控告人一:郭瑞卿,河北省赤城县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韩鲲,赤城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张永新,赤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
被控告人四:张艳,赤城县公安局警察;
被控告单位:赤城县看守所。

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9日早晨7点半左右,河北省赤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巡警队在同一时间分别非法抓捕了法轮功学员任建海、孙之清、张永利、张运婵及她的丈夫崔祥(后被放回)并非法抄家。国保大队长张永新带领4个警察劫持了任建海并非法抄家的,抄走印表机、电脑、光碟、法轮功书籍等私人物品。巡警队警察参与非法抓捕了张运婵,并非法抄家,抄走电脑,印表机等。4人分别被非法关押在赤城县看守所和巡警队,这次非法抓捕的起因是他们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任建海(56岁),赤城县商务局职工,曾被非法抓捕2次,抄家2次,流离失所1次,遭经济迫害,损失3,800元;孙之清(56岁),赤城县赤城镇个体户,曾被非法劳教1次2年,被非法抓捕4次,抄家4次;张运婵(女,54岁),赤城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曾被非法抓捕5次,抄家1次,流离失所2次,遭经济损失9,300元。
被迫害人姓名:任建海、孙之清、张永利、张运婵及她的丈夫崔祥。
被迫害人数目:5人。

█30、事实三十:
被控告人一:赵子林,天津市宝坻区政法委副书记、“610”主任;
被控告人二:陈忠杰,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王庆前,天津市公安局宝平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四:陈卫东,天津市宝坻区邮电局局长。

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法轮功学员邢俊杰和田秀云在宝坻城里邮局邮寄起诉江泽民的控告书时,被宝平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邢俊杰和田秀云刚进邮局大厅,外边就来了2个警察,警察走到门口时,从大厅里出来2个工作人员,他们和警察交涉后,邢俊杰和田秀云被非法抓捕。下午,家属到派出所要人,要求接见,但遭拒绝。晚上6点钟,家属要求放人,警察却告诉家属要关押24小时后来才给话。警察还问家属炼不炼法轮功,只允许1个家属进去。
被迫害人姓名:邢俊杰和田秀云。

被迫害人数目:2人。
█31、事实三十一:
被控告人一:张振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陆书富,红兴隆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三:宫传福,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四:徐成春,红兴隆农垦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五:赵德军,五九七农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六:张文兴,五九七农场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七:刘德民,五九七农场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八:周松水,九七农场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九:施艳丽,五九七农场邮局业务组长;
被控告人十:五九七农场派出所。

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4日上午9时,双鸭山市8名法轮功学员到双鸭山市红兴隆管理局五九七农场场部邮寄起诉江泽民的诉状,共12份快递。11时一位法轮功学员接到了邮局电话通知,说刚才他们邮寄的快递被当地五九七农场公安局副局长刘德民搜走,让他们把钱拿回去。下午4时30分警察试图非法抓捕五九七农场的法轮功学员于兰方,当时于兰方没在家,另一名法轮功学员马玲被非法抓捕,非法关押在五九七农场派出所。红兴隆农垦公安局的警察一起参于非法提审马玲,马玲的丈 夫也被非法带走,警察还威胁要逐一审问写起诉江泽民诉状的其他9名法轮功学员。25日凌晨2时,马玲和丈夫被放回家,回家后仍被监控,电话被监听。之后,五九七农场公安局警察又闯入法轮功学员赵云凤的饭店将赵云凤非法抓捕。

被迫害人姓名:于兰方,马玲和丈夫,赵云凤。
被迫害人数目:4人。

█32、事实三十二:
被控告人一:张和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工会主席、机关党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毕树庆,七台河市公安局“610”主任;
被控告人三:曾昭秋,七台河市桃山区公安分局桃北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四:刘彬,七台河市桃山区公安分局桃北派出所教导员;
被控告人五:姜作奇,原佳木斯西格木劳教所所长;
被控告人六:刘宏光,原佳木斯西格木劳教所原大队长。

事实如下:
黑龙江七台河市法轮功学员叶秀华,女,60岁左右,因邮寄依法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江泽民使她被非法劳教3年和遭受酷刑迫害等的法律责任的控诉信件,被七台河市桃山分局桃北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1999 年10月19日,叶秀华因在火车上看法轮功书籍《转法轮》被列车长等人非法抓捕到站警室,后被原新兴分局“610”专案组成员张和平、毕树庆接回,于1999年11月13日被非法劳教3年,非法关押到佳木斯西格木劳教所。在劳教所期间,叶秀华遭到非人折磨,被男管教毒打、关禁闭、电棍电,强行16小时劳役,叶秀华曾被七、八个人用绳子绑上注射破坏中枢神经药物针,打上此针后,人就神情恍惚,身体干热,烦躁不安,呕吐,被色干扰,头麻木。时至今日还脖子硬,头麻木,流泪,双眼看不清东西。

被迫害人姓名:叶秀华

█33、事实三十三:
被控告人一:胡怀朝,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二:张海河,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
被控告人三:申金生,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教育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四:郝志刚,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小学校长;
被控告人五:李彦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文教办事员;
被控告人六:李晓晓,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邮政快递处邮递员。

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6日上午9点,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法轮功学员张俊亮在自家社区外的邮政快递处,把写好的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邮寄后,被邮递员李晓晓举报到涉县公安局。大约半小时后(9点30分左右),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胡怀朝伙同涉县教育局副局长申金生、河南店小学校长郝志刚、河南店镇文教办事员李彦明等人非法抓捕了张俊亮,并非法抄家。国保警察张海河从张俊亮身上抢走了手机与记忆体卡,拖着张俊亮上车后,拿手铐铐着张俊亮。张俊亮被非法抓捕到县公安局,遭到威逼恐吓,一直到下午5点,才被放回家。
被迫害人姓名:张俊亮

█34、事实三十四:
被控告人一:李青春,河北省张家口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王玉洁,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石彦军,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四:李少坤,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五:李海舟,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单位:张家口市桥东检察院;张家口市桥东法院;张家口市看守所;张家口市拘留所。

事实如下:
法轮功学员王心宇,原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员工。2015年5月22日,因依法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江泽民使他被非法判刑3年和酷刑迫害等的法律责任,而再次遭张家口市政法委及张家口市公安局共同部署的针对依法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的新一轮迫害。2015年6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所长石彦军及副所长李海舟非法闯入王心宇家,并对他实施了非法抓捕和非法抄家,被抄走的物品有:电脑、印表机各1台,法 轮功书籍2套,空光碟2箱,手机至少4部及其它私人物品;下午6时多,王心宇被送到张家口市拘留所非法关押,被非法拘留10天。
被迫害人姓名:王心宇。

█35、事实三十五:
被控告人一:陈行祝,四川省德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廖必学,德阳市“610办公室”副主任;
被控告人三:梁晓军,德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四:王文武,德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
被控告人五:禹刚,德阳市邮政局局长。

事实如下:
2015年6月4日上午11点左右,四川省德阳市法轮功学员钱书菊 (女,65岁)、蒋梦一起到德阳市天山路邮局邮寄钱书菊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因钱书菊不会写字,请蒋梦帮她写邮寄单),被德阳市公安局国安警察拦截,蒋梦被非法抓捕,钱书菊的刑事控告状被截走并被非法抄家。之前,钱书菊因修炼法轮功曾遭到非法抄家、拘留、劳教2年等迫害。
被迫害人姓名:钱书菊,蒋梦。

被迫害人数目:2人。

█36、事实三十六:
被控告人一:周文魁,甘肃省金昌市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二:高永宏,金昌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三:张永生,金昌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四:弥善庆,金昌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五:刘建国,金昌市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六:尚克武,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
被控告人七:张余胜,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政委;
被控告人八:樊永明,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主任;
被控告人九:李新华,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副主任;
被控告人十:许浩,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
被控告人十一:史文全,金川公安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十二:王瑞生,金川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
被控告人十三:段赴明,金川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
被控告人十四:李叙和,金川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十五:贾得兰,金川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
被控告人十六:李庭琴,金川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
被控告人十七:代宝吉,金昌市龙首公安分局国安科;
被控告人十八:安来寅,金昌市龙首公安分局国安科;
被控告人十九:王群,金昌市龙首公安分局国安科;
被控告人二十:赵文堂,金川路派出所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一:姚永强,金川路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二十二:王智刚,金川路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三:李有旗,金川路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四:朱永栋,金川路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二十五:胡江鹏,滨河路派出所治安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二十六:赵涛,金昌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被控告单位: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邮电局。

事实如下:
2015年5月30上午10点左右, 甘肃金昌市法轮功学员樊永成、王泽芳、王永芳一起到甘肃金昌市邮局邮寄王泽芳一家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被金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李新华、龙首公安分局国安科代宝吉和金川区北京路派出所的警察绑架,刑事控告状被截走。5月30日下午1点左右,甘肃金昌市法轮功学员汪玉康父子俩一起到甘肃金昌市邮局邮寄汪立峰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被绑架致金川路派出所,刑事控告状被截走。

被迫害人姓名:樊永成、王泽芳、王永芳,汪玉康父子俩。
被迫害人数目:5人。

█被控告人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

江泽民(另案控告处理)利用中国共产党亲自发动的对法轮功群体长达十六年的残酷迫害,破块了中国的《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这场残酷迫害已构成被控告人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

以上控告人陈述的遭受迫害事实,全部都是在主犯江泽民发动和操控下,由其主导的“610”非法机构组织,各被控告人进行具体实施、完成的。因此,被控告人构成了与江泽民所犯的同样系列罪名,为江泽民的从犯,应负相应刑事处罚。

◆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国法律

1、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证实被控告人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尊重人权(非法剥夺控告人的基本权利);第三十六条:公民有信仰自由权利(剥夺控告人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 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 (控告人因为法轮功讲真话被遭受被控告人惨忍迫害); 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控告人遭被控告人多次绑架、非法关押、奴役劳工等)。所以被控告人构成多项违宪违法罪。

2、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证实被控告人触犯了《中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控告人的行为,在搜查前没有出示搜查证,事后也没法出示经合法批准或授权的法律性文书,在搜查时没有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在场,完全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3、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证实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团伙触犯了《中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4、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被控告人非法侵犯了控告人的通信自由,触犯《中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5、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证实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团伙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国共产党建政六十六年以来以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去迫害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这一组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邪教的六个特征,被控告人于控告人的迫害,完全是利用中共这个邪教组织,在践踏国家宪法及法律的情况下展开的,其后果是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6、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证实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团伙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罪。为了达到让控告人放持修炼法轮功,被控告人及其团伙不择手段对于控告人进行的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残害,已经构成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罪。

7、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证实被控告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8、本控告书上述所陈述的事实,证实被控告人以及它的团伙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报复陷害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查处:(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它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报复陷害罪构成及特征:(1)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像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等4种被害人。控告人,即向国家机关或其它党政机关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人。申诉人,即对于自己或他人的处分不服而向原处分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意见,请求改变原处分的人。批评人,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的人。举报人,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汇报的人。(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具体包括两方面:第一,必须有报复陷害的行为;第二,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非法行使权力,以及超越自己职务许可权的行为。假公济私,即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或权力来实施,是以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报复行为是与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不可分离的。(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国际法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国际公约》公民权与政治权法多项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安理会从1984年10月开始适用《禁止酷刑公约》,中国政府于1986年签署了该公约,198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批准了该公约,1988年11月3日该公约开始对中国生效。据此该公约适用于中国。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 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逼迫控告人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资讯、或由于控告人修炼法轮功而对控告人进行打击与报复,控告人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控告人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禁止酷刑公约》中的第二条(各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酷刑行为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在任何特殊情况,无论是备战争状态,战争中,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的威胁,均不得籍施行酷刑为理由。高级官员的命令或政府当局不得藉施行酷刑为理由)。第十二条(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酷刑行为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主管当局立即快速和公正的调查)。第十三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每一个公民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任何个人有权投诉关于他所遭受酷刑,其主管当局并为他立即立案件,公正审查的权利。并且主管当局应采取任何步骤,以确保申诉人和证人免遭一切虐待或恐吓)。第十四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其管辖的法律制度里那些遭受酷刑的受害者得到补偿,并确保受害者具有坚实的公平和合理赔偿权利,其中包括完整归正的法律制度。在受害者因遭受酷刑而死亡的案件,他的家属有权获得赔偿。本条文中受害者其国家也许已经存在的法律不得影响受害者或其他人获得赔偿的任何权利)。

被控告人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手段,已经构成违反了酷刑罪公约的定义,根据本控告中所陈述的上述事实中,被控告人其帮凶公职人员为了强迫控告人放弃修炼法轮功而做出的残忍,凶恶行为,已造成控告人在肉体以及精神上承受剧烈疼痛和痛苦,被控告人触犯《禁止酷刑公约》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

2、被控告人触犯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中国于1983年加入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因此该公约适用于中国。

公约将以下的行为定义为灭绝种族罪: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包括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等。

本控告中所陈述的事实中,均证实了被控告人的行为完成符合了公约对于种族灭绝罪的定义,因此,被控告人及其帮凶的行为已构成了种族灭绝罪。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控告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控告人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它身体上的伤害。

3、被控告人触犯了《国际公约》公民权与政治权法

《国际公约》公民权与政治权法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多方条约。它在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使缔约国承担责任,要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正当法律程式和公平审讯等等。中共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在本控告书中陈述的上述事实,被控告人已经触犯《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法的多项条文。被控个人触犯具体条款是:第二条(有效补救措施权利);第六条(生命权);第七条(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第九条(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条(尊严权被羁押);第十四条(正当程式权利);第十八条(自由之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第十九条(言论自由);第二十条(禁止仇恨宗教信仰);第二十二条(结社自由);第二十六条(不歧视)。

4、被控告人触犯了反人类罪

被控告人发动并操控的这场对法轮功残酷迫害更触犯了反人类罪(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违反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的规定,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对法轮功信仰群体,包括本控告书中提及的各被害人进行非法惩治的属于反人类罪。

被控告人协助首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已犯下了滔天恶行,在企图掩盖首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中,更是罪上加罪,直接本控告书所列及的被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深渊,特对被控告人提起刑事诉讼。

请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惩处!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共国家主席习近平
中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中共中纪委书记王岐山
控告人:汪志远
2015年8月7日

附件:
1、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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