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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扩大社会住宅保障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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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3日讯】台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社会住宅提供给经济或社会弱势比例,由1成提高到3成;房东出租房屋给弱势族群,每屋每月免缴综合所得税额度最高新台币1万元。

立法院院会20日二读修正通过住宅法部分条文,上午院会中继续完成三读。条文明订,为照顾社会弱势居住需求,由政府或民间兴办的社会住宅,应以县市辖区为计算范围,至少提供30%以上比率出租给经济或社会弱势。

增订“公益出租人”条款,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的人,在出租期间房东租金收入所得,免缴综合所得税,但每屋每月免税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课地价税。

为落实照顾弱势者居住权益,条文明订,弱势者目前承租的房子如果是违建,未来可继续申请补贴3年,做为社会住宅盖好前缓冲期,但同一申请人以申请一次为限。

院会通过2项附带决议,住宅法立法目的不仅应解决都会地区青年及弱势民众住宅需求,更应兼顾偏远及离岛地区民众居住正义,避免资源分配不均,过度集中于直辖市及都会地区,扩大城乡差距。

主管机关应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补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关经费,及各地方政府预算执行状况,并针对财政能力不佳县市建立适当经费补助标准,不应以竞争型计划限制偏远及离岛地区发展。

另外,有关兴办专供原住民承租的社会住宅,主管机关应协助宽筹经费、人力。涉及承租者申请资格、程序、租金计算、分级收费、租赁与续租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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