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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摄录影音外流 台警政署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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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警政署23日正式函颁“警察机关执勤使用微型摄影机及影音资料保存管理要点”,以及“警察机关警用车辆使用行车纪录器及影音资料保存管理要点”,未来警员执勤时所拍摄的影音资料,不得上传网路或不当利用,以确实维护员警执勤安全及保障民众权益。

警政署表示,警员因执行公务取得的影音资料,员警使用微型摄影机及警用行车纪录器之时机、影音资料之建档、保存、申请调阅、复制及运用程序,都有规范,如有违反情形,将视个案情节,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及相关法令究责。

警政署也指出,若影音资料提供新闻媒体舆情说明、办理犯罪预防宣导或教育训练等公务事项时,必须经分局长或相当职务以上长官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始可提供;如涉及刑案处理时,相关发布新闻要件、程序及应注意事项,并应依“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及“警察机关侦办刑案新闻处理应行注意要点”办理。◇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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