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全牛律师因行使律师执业权利而被刑事拘留的联合声明

投书:任全牛律师后援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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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15日讯】2016年7月8日晚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案情通报称根据当事人赵威(网名“考拉”)的举报和公安的初步调查,任全牛律师在互联网上散布当事人人身受辱的虚假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发报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当事人赵威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涉嫌犯罪,已于7月8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晚,该官微继续发布微博称“任全牛承认5月27日在新浪微博编织、发布了……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广泛传播。”

查任全牛律师2016年5月27日新浪微博,发现涉事微博主要内容为“作为赵威家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会见权利被天津警方非法剥夺的情况下,听闻当事人赵威在看守所内疑遭人身侮辱,前往天津市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此予以调查澄清。”(微博截图附后)赵威是去年“709大抓捕事件”中人权律师李和平的助理,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名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的看守所,与其他“709案”被强迫失踪、逮捕羁押的二十余人一样,赵威也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被非法剥夺了与家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法定权利。

观此微博,任全牛律师是在听闻自己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疑受损害、而要求会见又被天津市公安局非法拒绝的情况下,出于对当事人负责而到法律监督机构要求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存在任何“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郑州市公安局把任全牛律师这种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的行为当成“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立案抓捕,是完全错误的,也是完全非法的。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任全牛律师何罪之有?郑州市公安局的抓捕行为是对律师正当执业权的公然践踏,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如果律师通过网络公开发表的合理怀疑和求证信息,都可以肆意被指控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那么律师还能说话么?如果律师不能说话,那么律师这个职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辩护制度还有存在必要吗?

在此,我们声明:

一、强烈谴责郑州市公安局非法抓捕任全牛律师的行为;

二、要求郑州市公安局立即无条件释放任全牛律师;

三、我们将为任全牛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援助,坚决捍卫律师执业权利和公民的言论自由。

声明人:任全牛律师后援团

1 常伯阳 河南律师
2 蔺其磊 北京律师
3 刘士辉 广东律师
4 唐吉田 北京律师
5 余文生 北京律师
6 王秋实 黑龙江律师
7 梁小军 北京律师
8 王清鹏 河北律师
9 陈建刚 北京律师
10 刘书庆 山东律师
11 舒向新 山东律师
12 吕方芝 湖南律师
13 覃臣寿 广西律师
14 陈进学 广东律师
15 张  磊 北京律师
16 文东海 湖南律师
17 李威达 河北律师
18 钟锦化 上海律师
19 吴魁明 广东律师
20 瞿  远 重庆律师
21 蔡  瑛 湖南律师
22 李方平 北京律师
23 童朝平 北京律师
24 陈以轩 湖南律师
25 于  全 重庆律师
26 李永恒 山东律师
27 马连顺 河南律师
28 张重实 湖南律师
30 卢廷阁 河北律师
31 陈金华 湖南律师
32 李昱函 北京律师
33 罗  茜 湖南法律人
34 李金星 山东律师
35 刘荣生 山东律师
36 曾  义 云南律师
37 孟  猛 河南律师
38 徐红卫 山东律师
39 纪中久 浙江律师
40 刘正清 广东律师
41 葛文秀 广东律师
42 覃永沛 广西律师
43 王振江 山东律师
44 温海波 北京律师
45 滕  彪 北京律师
46 刘  巍 北京律师
47 蒋援民 广东律师
48 王全平 广东律师
49 许桂娟 山东律师
50 郑恩宠 上海律师
51 江天勇 北京律师
52 秦  雷 上海律师
53 吕滨洲 浙江律师
54 刘  刚 四川律师
55 何  伟 四川律师
56 李  明 山东律师
57 陈以轩 湖南律师
58 张庭源 四川律师
59 郭雄伟 湖南律师
60 王  磊 河南律师
61 许桂娟 山东律师
62 汤云青 山东律师
63 卢思位 四川律师
64 陈家鸿 广西律师
65 梁进新 广西律师
66 隋牧青 广东律师
67 高承才 河南律师
68 黄溢智 北京律师
69 龙中百 湖南律师
70 王学明 山东律师
71 王  兴 北京律师
72 杨明跨 云南律师
73 黄志强 浙江律师
74 丁锡奎 北京律师
75 张金武 山东律师
76 庞春生 黑龙江律师
77 邓庆高 福建律师
78 刘晓原 北京律师
79 司徒一平 山东律师
80 贾  倞 贵州律师
81 吴良述 广西律师
82 赵绍华 广东律师
83 甘定中 四川律师
84 燕文薪 北京律师
85 胡林政 湖南律师
86 姬来松 河南律师
87 张俊杰 河南律师
88 彭  鹏 河南律师
89 朱  宝 黑龙江律师
90 尚满庆 湖北律师
91 李玉真 山东律师
92 王胜生 广东律师
93 蔡  瑛 湖南律师
94 张维玉 山东律师
95 刘连贺 天津律师
96 葛文秀 广东律师
97 虞仕俊 江苏律师
98 燕旺利 湖南律师
99 李如玉 浙江法学博士
100 魏  疆 黑龙江律师
101 韦良月 黑龙江律师
102 黄汉中 北京律师
103 于伏海 北京律师
104 迟夙生 黑龙江律师

……

签名联系人:

常伯阳 18837183338
孟猛 13526862630
邮箱 changboyang148@gmail.com

2016年7月9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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