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章莹颖案看美国司法 效率与公平间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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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7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林燕综合报导)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失踪案引发全球华人热议,随着章案庭审开始,华人也看到美国司法体系的不同──强调证据、遵守程序,但担心嫌疑人克里斯滕森(Brendt Christensen)是否有“机会”脱罪?

有人问“米兰达警告”、无需自证其罪、禁止严刑逼供,这些程序是否会影响美国警察破案、法官审判的速度?从客观上讲,当然会影响。章案的辩方律师已经表示此案预计要一年左右才能审完,那为何美国不采取类似中国的快速结案方式?美国司法如何在效率与公平间寻求平衡?

习惯了中国公权力机构的强硬做派,华人不解美国的司法体制。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美国刑事司法体系设计的背景。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公权力,由国家机器进行的针对公民的暴力。对大部分的普通公民来说,对刑事审判结果的信服,取决于对刑事程序是否正当(公平)的信服。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开始由“给人威慑”到“让人信服”转变。如何做到让人信服?只有强调程序正义。程序贯穿整个过程,从抓捕嫌疑人、指控、起诉到判决,法律条文都有严格的规定。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美国认为司法独立远胜于一切,最重要的就是程序正义。“检控官和警察属于国家机器,(如果)倾国家力量来对付一个被告,被告手上什么都没有,那么这时要给一个相对的程序上的公正性,让你至少取得某种程序上的保障。否则这个宪法就成为一纸空文。”

在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美国非常强调证据,而口供只是其中的一种。“在美国如果要起诉一个人,证据必须要达到一个无可争议(质疑)的程度。”孙远钊表示,比如章案中嫌犯驾驶的黑色土星车在当地一共有18辆,理论上每个车主都有1/18的概率是嫌疑人。“所以在最初发现有18辆车都符合嫌疑的时候,只能对这18个人进行监听。然后确定车辆跟目前获得的证据吻合,再申请法院许可、搜索以及监听令,才能确定重要嫌疑人。”

不仅联邦,各州也有对警方取证的法律规定,对证据取得以及排除做出细节性的解读。比如:第五修正案明确提出“无需自证其罪”和“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简单地说,在美国不会因为“警察说你是坏人”,你就自动负担起了“证明我不是坏人”的责任。

到了陪审团环节,要证明一个人有罪,需要经过所有陪审员的统一意见,且必须是排除所有的合理疑点(Reasonable Doubt)。换句话说,陪审员需要负责任地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的证明嫌疑人犯罪,且罪行程度是否与检方所说的相符。

用一句话概括,美司法体系的设立原则是“宁愿有罪的人被释放,也不可以有无罪的人被定罪”,这一原则贯穿整个司法程序。

一、禁止警方逼供,口供只能是证据之一

最明确的一条就是美国法律规定警察不许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的方式,“强迫”嫌疑人通过口供的形式认罪。纽约执业律师叶宁表示,美国司法体系的程序正义给公权力带上了种种的紧箍咒。

“警方会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的24小时进行突击预审。”执业多年的叶宁告诉美国之音,美国也重视口供。“如果几个人参与一个犯罪活动,控方可以选择一个突破点,与辩方进行交易,得到污点证人。污点证人的证词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具有非常大的杀伤力。”

“但从过去的案例来看,有无辜之人承受不住压力而招供,也有有罪之人做伪证,误导警察的侦查方向。所以美国重证据,刑侦机关靠自己的努力去寻找证据,而不应该依赖讯问和证词(重口供)而破案。”耶鲁法学院毕业生、纽约执业律师赵丹喵在《章莹颖案中,美国司法体制碍着谁了》一文中介绍说。

为了保证刑事被告的程序正义,美宪法设置了诸多限制性的要求。比如在突击预审阶段,警方要宣读宪法第五修正案(“米兰达宣告”,Miranda Warning),它规定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都能成为呈堂证供。同时,刑事嫌疑人不用自证有罪,第六修正案还规定了嫌疑人要获得律师的帮助。

这些对警察、检方审讯手段的明确要求,有力限制了警察公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既有的宪法权利。这也是中美司法区别比较大、华人不解的地方。

因为“口供乃证据之王”的观念在(中共)司法界大行其道。根据《南方周末》2000年引述一位检查官的话说:“以往的办案模式是对照式,即先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拿下,让其交代作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再对照口供搜集其它的证据,如能佐证,就万事大吉。”

但是现在就连中共在司法改革上也强调,“不要再有逼供”。孙远钊表示:“逼供是取证过程中最忌讳的事情,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换句话说,美警方要撬开嫌犯的嘴巴来逼供是绝对不行的。

二、约束公权力,非法证据不得采用

在美国,警方搜证还存在一种“毒树毒果”理论——如果取证程序有误,那么所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

这里不得不提辩护律师的作用。因为被告无需自证有罪,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有义务审查、质证每一桩检方展示的证据。

换句话说,如果美国警方真的对嫌犯克里斯滕森进行行刑逼供,获得部分有利的证词,这些证词在法庭上都会被辩护律师驳回,因为不可信、不算数。

从电视上也可能看到,警察审讯时嫌疑人可以要求打电话找辩护律师到场。根据“米兰达宣告”,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这种司法制度设计的好处是在程序上给予被告支持,但它的另一面的缺陷则是庭审冗长和损失效率。这一点也被国内媒体用来大做文章。党媒《环球时报》发表社论说美国的程序至上造就了僵化与低效,它演变成为官僚主义的一种借口,程序正义是民主国家的负面资产”。

叶宁不认同这种说法,他说这是在用赤文化来诋毁西方文明。“借口美国保障嫌疑人的正常权益、权利,把程序上提供给嫌犯的保护,说成对被害人造成不公正的损害,这种说法是不着边际的误导,故意诱导公众舆论。”

如果检方搜集的证据被定为有误,不得作为呈堂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是会降低执法效率,拖延庭审过程,但如果没有这些规定保护被告,“那执法人员的权力大得很。如果调动全国的力量来对付一个嫌犯,可能会给破案、起诉、公诉、审查以及定罪提供效率上的支持,但这样有可能会制造冤假错案”。

他认为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不是太多,还需再加强才是。“即使在目前的正当法律程序下,仍有冤假错案发生,因为政府的公权力太过强大,许多(不当)证据可通过。”

三、中美都有冤假错案,但原因迥异

美国也有冤假错案。2014年,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格罗斯(Samuel Gross)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对美国过去40年的冤假错案进行了统计分析。他们对从1973年起已被执行死刑的犯人进行数字建模研究,结果显示约4.1%的死刑犯可能无辜。

这一高比例在当时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4.1%的无辜死刑犯估算值被认为是美国的冤假错案率,这表示每处决25人,就错杀1人。

但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已过世)的经验值估算,他认为美国的冤假错案比率应该在0.027%,比罗斯的统计估算值低很多。

通常来说,从报告中看,造成冤案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个因素导致,比较常见的有警察滥用权力、检察官渎职、证人作伪证以及物证检验有瑕疵等多重因素综合而形成。

而在中国的冤假错案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统计和研究,无法横向对比。但是有中国律师估算,中国平均每年有两千多人因各种原因,非正常死在监狱里,且多数不为外界所知。这一比例即便是分摊到每年的死刑犯人数上,也远远高于4.1%。

而冤案在中国发生的最大问题就是刑讯逼供,要说平反更是难上加难。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兰荣杰曾表示,在中国冤假错案平反几乎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真凶落网,二是死者复生。前者如杜培武、聂树斌乃至呼格吉勒图等案,后者如佘祥林和赵作海等案。

叶宁根据他的多年办案经验表示:“一个国家遵循司法程序非常重要,因为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严格保护刑事被告的权利都出现几十例已经被执行了的冤假错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刑事被告以充分的正当法律程序、基本权利保证的话,那个冤假错案(数量)将不得了。”

四、嫌犯有可能钻法律空子脱罪吗?

有人担心章案的被告克里斯滕森现在提出无罪辩护,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根据最新的案件进展,7月20日,克里斯滕森在伊利诺伊州香槟县联邦法院被正式提诉,在法庭上他表示不认罪。

检方指控了“绑架罪”一项罪名,按照法律,罪成最高可判无期;如果随后发现受害者死亡的新线索,还可以追加“谋杀罪”指控,罪成最高可判死刑。

且谋杀指控没有时效性,不管案件过去多长时间,只要检方有超出合理怀疑范围的证据,怀疑被告绑架且杀害了受章莹颖,只要证据确凿就可以对其提告。

有人问,如果警方取证程序有误,嫌犯会不会钻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从客观上讲,如果检方现在掌握的证据不算全盘大胜,辩方自然有辩解和质证的余地,比如被告表示其它所有的都是推测,而被告没有索要赎金、被监听到的对话也并无强有力的佐证(Corroborating Evidence),被告也存在脱罪的可能,只是概率大小的问题。

不过庭审才刚刚开始,而警方也可能随时掌握和增加新的有力证据,现在担忧和预测结果还为时过早。

而回到司法效率这个话题,快慢与公平之间是需要平衡的。注重程序正义、强调刑事程序中的个人权利(公平)难免对审判定罪、惩罚犯罪的速度有影响。但如果一昧追逐结案率而忽视程序正义,那不吝于因小失大,反而造成冤假错案和上诉率上升,甚至影响民众对整个司法公正性的认同。

美国的法律并不完美,但万事并不是非黑即白。章莹颖作为一个个案,在美遭遇不幸,案情进展需要众人关注,但同时大家也要多加理性思考。如法学博士赵丹喵所说:“不是说不能批判美国法律,而是批判前请思考、请阅读、请理性,不要被别有用心的人带着走。”#

责任编辑:华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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