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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头衍生商品安全立法 台须跟国际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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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11日讯】2008年美国房地产次贷问题,因为透过店头衍生性商品交易,却恶化成全球金融问题,各国开始针对店头衍生性商品市场安全立法。期交所表示,这是国际潮流,台湾势必要修法快速跟上。

各国在金融风暴中受创后,隔年2009年迄今陆续建立店头衍生性商品集中结算机制,并将特定商品纳入强制集中结算,且对于未集中结算的商品也要求交易双方交换原始及变动保证金,以降低系统性风险,相关发展趋势与经验,值得台湾参考。

金管会副主委郑贞茂曾要求台湾期货交易所负责建立集中结算机制;期交所董事长刘连煜表示,店头市场衍生性商品的集中结算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确保交易安全、透明、风险得以控管,大幅降低系统性风险,这也是国际趋势,台湾必须快速修法跟上脚步。

期交所于最新出刊的8月号“台湾期货双月刊”的国际专栏中分析,依2016年下半年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的统计资料显示,全球店头衍生性商品流通在外名目本金自2004年的258.6兆美元逐步成长,2013年达到高峰710.3兆美元。

后续各国陆续推动店头衍生性商品集中结算制度,全球店头衍生性商品流通在外名目本金曝险已逐年下降,至2016年余额为482.9兆美元,相较透过交易所(集中市场)交易的衍生性商品未平仓名目本金67.2兆美元仍高出许多。

专栏中提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发布“银行对集中结算交易对手曝险之资本计提要求”最终标准,标准中对于交易曝险的资本计提规定为,银行对合格集中结算交易对手适用的风险权数为2%到4%,非集中结算适用的风险权数依交易对手不同信用评等采20%到100%不同权数,且需计提信用价值调整,显然非集中结算的店头衍生性商品交易须计提较高的资本。台湾银行也将自明年元旦起皆须依此规定计提风险性资本。

专栏强调,台湾很难自外于国际监理改革趋势及规范,尤其台湾与国外交易对手从事国外规范须强制集中结算的商品,将须依国外规范提交集中结算,否则国外交易对手将无交易意愿;由于台湾并无机构提供店头衍生性商品的集中结算服务,现行仅能透过国外结算机构进行集中结算。

在此情况下,未来国外交易对手是否可能基于成本及便利性考量,将国内店头衍生性商品交易与结算直接在其他有结算机制的亚洲国家完成,届时会影响台湾金融机构的店头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值得密切注意,并思考解决之道。(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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