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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投资人取得上市柜股权逾10%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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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30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今天表示,中国大陆投资人单次或累计投资取得上市、柜公司10%以上股份者,应依经济部所定办法申请核准。

证期局今天发布“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明定中国大陆投资人投资证券,以及从事期货交易范围、额度、结汇、资料登录、申报及资金运用限制等相关规范。

证期局指出,中国大陆投资人单次,或累计投资取得上市或上柜公司10%以上股份者,应依经济部所定办法申请核准。

另外,证期局表示,中国大陆投资人投资台湾证券限额,由金管会会商外汇业务主管机关后规定。大陆投资人投资台湾证券数额与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数额合计数,不得逾其他法令所定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比率上限数额。

证期局指出,中国大陆投资人投资台湾地区证券,其投资范围包括上市或上柜公司有价证券、证券投资信托或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开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债。

另外,中国大陆投资人可投资“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的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及认购 (售)权证等,但不得投资兴柜有价证券及店头衍生性商品。

证期局强调,中国大陆投资人来台投资,不得实质控制或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即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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