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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頭衍生商品安全立法 台須跟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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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11日訊】2008年美國房地產次貸問題,因為透過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卻惡化成全球金融問題,各國開始針對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安全立法。期交所表示,這是國際潮流,台灣勢必要修法快速跟上。

各國在金融風暴中受創後,隔年2009年迄今陸續建立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機制,並將特定商品納入強制集中結算,且對於未集中結算的商品也要求交易雙方交換原始及變動保證金,以降低系統性風險,相關發展趨勢與經驗,值得台灣參考。

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曾要求台灣期貨交易所負責建立集中結算機制;期交所董事長劉連煜表示,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的集中結算機制最主要的功能是確保交易安全、透明、風險得以控管,大幅降低系統性風險,這也是國際趨勢,台灣必須快速修法跟上腳步。

期交所於最新出刊的8月號「台灣期貨雙月刊」的國際專欄中分析,依2016年下半年國際清算銀行(Bank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的統計資料顯示,全球店頭衍生性商品流通在外名目本金自2004年的258.6兆美元逐步成長,2013年達到高峰710.3兆美元。

後續各國陸續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集中結算制度,全球店頭衍生性商品流通在外名目本金曝險已逐年下降,至2016年餘額為482.9兆美元,相較透過交易所(集中市場)交易的衍生性商品未平倉名目本金67.2兆美元仍高出許多。

專欄中提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2014年4月發布「銀行對集中結算交易對手曝險之資本計提要求」最終標準,標準中對於交易曝險的資本計提規定為,銀行對合格集中結算交易對手適用的風險權數為2%到4%,非集中結算適用的風險權數依交易對手不同信用評等採20%到100%不同權數,且需計提信用價值調整,顯然非集中結算的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須計提較高的資本。台灣銀行也將自明年元旦起皆須依此規定計提風險性資本。

專欄強調,台灣很難自外於國際監理改革趨勢及規範,尤其台灣與國外交易對手從事國外規範須強制集中結算的商品,將須依國外規範提交集中結算,否則國外交易對手將無交易意願;由於台灣並無機構提供店頭衍生性商品的集中結算服務,現行僅能透過國外結算機構進行集中結算。

在此情況下,未來國外交易對手是否可能基於成本及便利性考量,將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與結算直接在其他有結算機制的亞洲國家完成,屆時會影響台灣金融機構的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值得密切注意,並思考解決之道。(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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