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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遭强迫失踪 台法务部:国内法化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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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07日讯】法务部推动“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国内法化,今天经行政院会议决议通过,并函请立法院审议,确保人权受到保障。

此外,有不愿具名的法界人士指出,法务部推动此案,某种程度可拿“李明哲案”做比较,台湾会保障所有人不像中国一样让一个人被强迫失踪与逮捕。

法务部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联合国9大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已有6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于台湾具有国内法效力,还有3项尚未完成国内法化;这3项分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法务部指出,“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公元2006年12月20日,经联合国大会第61届第177号决议通过,并于公元2010年12月23日生效,全文45条;目前签署国有96国、缔约国有57个,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法务部解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所指的强迫失踪,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的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法务部表示,“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认定强迫失踪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要求严惩触犯强迫失踪罪的人,并就预防或阻止强迫失踪及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权利为规范。

法务部指出,因应台湾已非联合国会员国,各该国际公约无法完成互换或存放程序所生的问题,将依“条约缔结法”程序,使“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新闻稿内容也谈到,“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行政院会议决议通过,并函请立法院审议,彰显台湾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决心,逐步建构台湾完整的人权图像;法务部也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尽速使“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具有国内法效力,并协助各机关依公约规定检讨各项法令,落实公约精神。(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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