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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违规广告 食药署祭出四大处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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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北报导)食品广告乱象多,卫福部食药署7日公告,《食安法》第45条广告处理原则,祭出4大处理作为,包含,同一产品一年内累犯的罚锾可提高到百万元,并可按次处罚,如情节重大,卫生机关可要求业者不得贩卖、供应或陈列违规广告产品等。

每年违规广告以夸大不实居多,去年的食品违规广告就有4,647件,裁罚总额达1.28亿元,其中“南极冰洋磷虾油”广告宣称能减少血管内脏的油脂等,共挨罚71次最多。

现行《食安法》规定,食品广告涉及不实开罚4万至400万元,食品涉宣称医疗疗效则开罚60万至500 万元。由于裁量范围各县市作法不一,卫福部食药署订出统一处理原则,对于违规广告不实的累犯将按次提高罚锾额度,违规1到5次分别开罚 4 万、8 万、20 万、40 万、100 万元;宣称医疗疗效则开罚 60 万、70 万、80 万、100 万、125 万元。并依“行为人故意违规”及“广告内容明显引起民众错误认知”加权计算罚锾金额。

举例来说,同一产品广告一年内第5次违规,罚锾以100万元为基础,加上业者故意制播夸大、易生误解广告,将罚锾加权乘以 2,再加上广告内容明显引起民众错误认知者,再乘以2倍,总共可开罚 400 万元。

若同一产品经主管机关裁处后,再次违反广告规定,而且在刊播期间产品销售额达1千万元,或是违规广告使民众产生错误认知,危害人体健康,可要求业者停业一定期间;若销售额达3千万元以上,或食用后致人于死者,可令业者歇业或废止公司、商业或工厂登记。

如果继续违规,情节重大,将可下令业者歇业,并废止登记事项,不得贩卖、供应或陈列违规广告产品,并在原刊播媒体的同一篇幅、时段,刊播一定次数的更正广告。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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