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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控华商反垄断案 高院:不应考虑中共说词

美控华商反垄断案 高院:不应考虑中共说词
周四,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下级法院裁定两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被告应支付1.48亿美元赔偿金。(Justin Sullivan/Getty Images)
2018-06-15 03:17 中港台时间|06-15 04: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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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6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英编译报导)周四,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下级法院裁定两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被告应支付1.48亿美元赔偿金。

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周四(6月14日)一致认为,纽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过于尊重中共政府提出的监管政策解释,支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将全案驳回该上诉法院。

2005年,德州动物科学用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新泽西州拉尼斯科公司(Ranis Co Inc)控告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和华北制药集团(North China Pharmaceutical Group)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antitrust,又译为反垄断法),损害美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共政府介入该案,要求负责审理的法院驳回本项指控,部分理由是中共的法律要求中国制药业者遵守政府规定的定价制度。

一名联邦法官质疑中共政府的解释,在2013年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后,裁定被告应支付1.48亿美元损害赔偿金。本案在上诉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2016年同意中共政府的论点,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定。

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判决书中写道,虽然美国法院“理应尊重”外国政府对其本国法律提出的解释,但是并不代表“必须因外国政府的言论而对案件造成明显影响”。

最高法院今年4月在审理本案时,罕见地同意中共政府官员与美方律师向大法官陈述意见,过去通常只有司法部的官员被容许这么做。

代表原告美国公司的律师Michael Gottlieb表示,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有助于自由开放的市场,同时维护美国法院的独立性。#

责任编辑:李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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